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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数据资源法庭的“周年礼” | 数智法槌:我们办过的典型案例(七)
日期:2026-04-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5年4月,南京数据资源法庭正式揭牌运行,实行数据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为南京打造万亿级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集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一年来,南京数据资源法庭在数据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遇到了哪些疑难案件?又是如何以法治力量维护“数据正义”,助力解决数据资源司法实务难题?在法庭成立一周年之际,我们推出《南京数据资源法庭的“周年礼”》专栏,精选十起标志性案例,敲响“数智法槌”。这不仅是十份公正的判决,更是十把开启数据法治未来的钥匙。让我们透过这些案例,解读司法如何为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筑牢“防火墙”、铺设“高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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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利用公司深度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简介

某船舶公司制订有保密制度,规定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客户资料、供应商资料、每次的采销竞价等经营情况均为公司机密级信息。2017年,被告人王某进入某船舶公司工作,任公司采购业务;2019年,被告人戴某进入该公司工作,负责采购。被告人王某、戴某各自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内容包括商业信息、经营信息等。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王某、戴某经预谋,共同成立某Y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公司主营船用配套设备制造与销售等业务。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某继续在某船舶公司任职,利用其掌握的某船舶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采取报高某船舶公司报价、报低Y公司报价等方式,获取原某船舶公司外国客户订单。被告人戴某负责交易配件的采购及发货,被告人黄某负责提供Y公司经营资金。经查,某船舶公司因被告人王某等人的犯罪行为遭受销售利润损失共计四十余万元。

案件审理中,某船舶公司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某船舶公司与被告人王某、戴某、黄某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协议。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戴某、黄某违反保密义务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宝贵的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是权利人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和资源。该资源经过长期经营的培育和积累,一旦遭到侵犯不仅使得企业短时间内丧失竞争优势,而且会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经营性信息中深度的客户名单、交易习惯、询价报价等系企业付出大量人力、财力获得的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信息,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案涉某船舶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经营性信息,是在交易中不断沟通、培育、维护中艰难形成的,其关乎着权利人企业的经营命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法院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时,可以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通过庭前会议引导被告人与权利人达成赔偿谅解,既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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