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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数据资源法庭的“周年礼” | 数智法槌:我们办过的典型案例(六)
日期:2026-04-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5年4月,南京数据资源法庭正式揭牌运行,实行数据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为南京打造万亿级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集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一年来,南京数据资源法庭在数据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遇到了哪些疑难案件?又是如何以法治力量维护“数据正义”,助力解决数据资源司法实务难题?在法庭成立一周年之际,我们推出《南京数据资源法庭的“周年礼”》专栏,精选十起标志性案例,敲响“数智法槌”。这不仅是十份公正的判决,更是十把开启数据法治未来的钥匙。让我们透过这些案例,解读司法如何为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筑牢“防火墙”、铺设“高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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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账户数据财产窃取构成盗窃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熊某从案外人胡某处获取大量南京某网络公司开发的APP账户信息,后将原账户绑定的手机号和微信号换绑,利用提现功能将他人账户内余额提现至自己使用的微信账户,扣除佣金后将剩余钱款转账给胡某。经查,被告人熊某使用熊某、胡某等人微信账户并通过上述方式窃取他人APP账户余额共计人民币33956.36元。被告人熊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其明确认可并强化了对数字化、虚拟化形态存在的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顺应了数字经济时代财产形态发展的趋势。法院将被告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他人APP账户信息并换绑、提现账户余额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实质上将用户账号内的虚拟余额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财物置于同等法律保护地位,深刻阐释了盗窃罪中“财物”的内涵已扩展至数据财产等新型财产权利。这一判决警示社会,即便财产以数据形式存储于网络平台,其财产价值与权利归属依然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通过非法技术手段破坏数据安全机制、窃取数据财产的行为都将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本案通过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责令退赔赃款,不仅惩治了犯罪,也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体现了司法在打击数据犯罪、维护数字经济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处理类似窃取网络账号、虚拟货币、平台积分等数据财产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有助于推动形成依法治理、健康清朗的网络数据财产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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