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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房东租客谁担责?
日期:2022-12-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李先生遇到一桩烦心事,楼上邻居的房屋水龙头断裂严重漏水,把自家的客厅及阳台泡坏了。去协调赔偿时,楼上的房主王女士却称是租客的超负荷使用造成了漏水,不应该由自己为李先生的损失“买单”。那么这场相邻纠纷造成的损失,究竟由谁来担责?

案情简介

今年4月,李先生照常出门上班。晚上回家打开灯一看,竟然看到客厅、阳台里满是积水,天花板、地板、墙面全部湿透,家具和各种电器都泡在水中。李先生立即报警处理,经查是楼上房屋水龙头断裂漏水导致。

事发后,李先生多次找到楼上房主王女士,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但王女士称,该案涉房屋已出租给他人使用,该租客又安排了8人入住,多人的超负荷使用造成了水龙头断裂漏水,故李先生的损失应该由租客承担。在民警多次介入调解之下,双方依然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李先生向雨花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赔偿相关损失。王女士则辩称应追加案涉房屋的承租人为共同被告,且自己对漏水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房主王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因案涉房屋内水龙头断裂漏水,造成李先生房屋内多处财物受损,王女士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合理使用并管理维护案涉房屋的义务,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否应当追加案涉房屋的承租人为共同被告?

李先生提起本案相邻关系之诉,具有事实及法律基础。案涉房屋作为不动产,使用过程中可能涉及出租、转租、借用、转借等多种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王女士所称其将案涉房屋出租给租客,该租客又安排了8人入住,应由实际侵权人进行赔偿,如王女士陈述属实,则该案涉房屋实际使用过程中涉及王女士与租客之间、租客与实际居住人之间等多重权利义务关系,关于房屋漏水的原因和责任问题,应由王女士依据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依法主张权利并处理。王女士要求追加承租人为共同被告,同时处理相邻关系以及王女士与承租人之间法律关系,明显加重李先生的诉讼义务和举证责任。

同时,相邻关系纠纷在某些案件中与侵权责任纠纷存在责任竞合,本案漏水原因为楼上房屋内水龙头断裂所致,尚无直接证据表明系案外人所致,李先生作为权利受损方,有权就法律关系作出选择,在李先生已选择不动产相邻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本案不应追加承租人为共同被告。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支付李先生各项损失合计10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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