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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托运人延迟收货后,货物发生损坏,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23-04-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20221月,承运人李某应某物流公司(托运人)的要求,将30吨奶粉原料从上海运输至该物流公司位于河南的仓库。到达卸货地后,因仓库的存储空间有限,货物未能及时交接,30吨奶粉原料在李某的货车车厢存放了3天。在等待期间,卸货地持续下雪。3天后交货时,物流公司发现部分奶粉原料受潮,经查看,原来李某的货车车厢挡雨布破损,导致雪水渗入到车厢造成货物受潮,据统计,货物损失金额达22000元。

物流公司当场拒绝收货,并要求李某赔偿全部货物损失。李某则认为,货物受损是因物流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卸货造成,并非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故其本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后,物流公司将李某诉至雨花台区法院。

法院审理

承运人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本案中,承运人李某按约定将货物送往指定地点,但因物流公司的原因未能及时卸货交付,迟延收货期间货物受雨雪天气影响造成毁损,物流公司对此应承担责任。

但即使货物未能及时交付,基于诚信原则,李某对货物仍有合理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李某作为职业承运人,对于雨雪天气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货物不必要损失,为保管货物而支出的费用可以向物流公司主张。本案中,李某在物流公司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保管货物,导致货物严重受损,李某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综上,物流公司应承担此次货物损失的主要责任,李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向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5000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订立合同最基本的原则,合同双方均需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当一方发生违约时,另一方也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将要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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