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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法院一案例入选省高院“类个人破产”优秀案例
日期:2022-09-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9月22日,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执转破”“类个人破产”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上,雨花台区法院一起执行案件入选省高院“类个人破产”优秀案例。该案件通过善意文明执行,不仅兑现了10名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给与了经营者喘息之机重获新生。

案情简介

该案申请人为雨花台区某餐饮店,登记经营者为李某,实际经营者为帅某。雨花台区法院查明该餐饮店共涉10起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执行依据均为雨花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为案涉餐饮店欠付冯某等10人工资及各项费用,执行标的总金额为110566元。

案涉餐饮店于2021年1月26日登记设立,系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李某。李某仍系在校高中生,故实际经营者为李某的家人帅某。帅某自述在受疫情影响案涉餐饮店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仍希望尽自己努力以偿还债务,但称需要给予一定期限进行资金的筹措,故向雨花台区法院申请经济重生。

经审查,雨花台区法院对案涉餐饮店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予以立案。对于该起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配合执行并承诺偿还债务的案件,雨花台区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并指定执行局局长、审判员李筱艳作为经济重生管理人。管理人于2022年9月主持召开了债权人会议,经与会双方讨论协商,案涉餐饮店与各债权人达成债务分期清偿的和解计划,并已按照和解计划向大部分债权人偿付了40%的债务,剩余债务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雨花台区法院已裁定终结案涉餐饮店的破产程序,该案件成功实现经济重生。

 

典型意义

本案系雨花台区法院办理的首例类个人破产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确立了个体工商户是类个人破产程序适格的申请主体。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亦规定,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个体工商户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法人,并不适用企业的破产制度。但经营者作为个体工商户债务的实际清偿人,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该责任是无限责任,可以比照适用个人破产制度。

各地法院出台的个人破产工作指引对该问题均有涉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个人以商事主体为主。《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该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六条规定,除自然人之外,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该指引进行债务集中清理。对照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设立的目的系从事生产经营,故其符合类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商事主体要求,应系类个人破产制度的适格主体。

根据数据显示,全国2021年底已经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已达到1.03亿户,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个体工商户的增加亦造成涉个体工商户执行案件的增多,为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个体工商户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类个人破产案件的受理范围,是对类个人破产制度适用主体的一种补充。本案中案涉餐饮店系经营餐饮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活动,登记的经营者是李,实际经营者是帅,二者应对该店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帅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履行,亦无故意隐匿财产的行为,可视为“诚实而不幸”的经营主体,其主动与各个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并进行债务偿付,更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同时也给予经营者适当的喘息机会,保护其信用。通过对该案的审理,不仅可以在债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平等保护债务中所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又能让“诚实而不幸”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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