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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某贸易公司摊上事了!诋毁同行被告上法院……
日期:2021-09-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贸易公司K在与客户的沟通过程中,编造不实言论抹黑竞争对手,被黑的S公司得知后愤然反击。近日,雨花台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贸易公司K(以下简称K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以书面形式向S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5000元。

案情回顾:为抢生意,“黑爆料”诋毁同行

S公司系一家长期从事纸张批发、自营及进出口等业务的民营企业,与土耳其客户M公司一直有着稳定的纸张贸易往来。2020年7月的一次业务沟通中,土耳其客户M公司却一改往常友好态度,拿出包含相关“爆料”的微信聊天截图,指责S公司私下使用商品编码480XXXX000办理报关手续,从中获取了退税,并要求对方降价10%。面对无端指责,S公司立即表明该“爆料”为虚构编造,商品编码为480XXXX000的纸张不存在退税情况。那么问题来了,所谓“爆料”从何而来?原来均出自K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之手。

K公司从事批发、零售、进出口纸制品等业务,与S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有共同的客户群,更是土耳其客户M公司在中国仅有的两家纸张供应商,双方具有同业竞争关系。K公司无中生有编造不实言论,导致S公司与土耳其客户M公司之间产生信任危机和矛盾。2020年12月,土耳其客户M公司明确告知S公司,其己从K公司购置了两个大柜的纸张,也不会再与S公司建立纸张贸易合作。愤怒之下,S公司以商业诋毁为由起诉K公司,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5000元。

法院判决:K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

本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K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S公司与K公司作为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共同竞争与土耳其客户M公司的交易机会过程中,K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以公司名义,向土耳其客户M公司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客户认为S公司可能私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政府退税并要求进行降价交易,使得S公司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受损。K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S公司主张K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0元的诉请,法院作如下认定:S公司诉求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其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该案中,S公司举证证明K公司因此次商业诋毁行为获得的交易机会,向土耳其客户M公司出售了两个大柜纸,依据其进货价款K公司获利至少达5万元。故本院对S公司主张K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0元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法判决K公司以书面形式向S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法官说法:同业竞争应该遵循商业道德,恪守法律底线

俗话说“同行是冤家”。市场经济环境下,同行之间要争取有限的市场客户,难免要进行同业竞争。无竞争,不进步,有竞争是好事,但不管怎么争,都该遵循商业道德,恪守法律底线。作为同业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但发表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正当,不能通过编造、散布虚伪信息对竞争对手进行诋毁贬低。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道德经济、法治经济,对于商业诋毁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道德不接受,法治不允许,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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