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研

当前位置:首页 > 改革调研 >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在超市买到过期奶粉,能要求十倍赔偿吗?
日期:2020-09-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那么如果在超市不小心买到过期的食品,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该如何维权呢?是否可以向超市主张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近日,雨花台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11日,张先生在某大型连锁超市给孩子购买了一罐雅培菁挚三段奶粉,价格为95元。当晚孩子食用后,张先生注意到这罐奶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均被底盖遮挡住了,拿掉底盖竟发现奶粉已经超过保质期4个多月。
次日,张先生找到超市客服与之理论,协商未果后又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此事,可超市声称之前店内曾发生多起职业打假人以盈利为目的,故意购买存在问题的商品并要求索赔的事件,有了前车之鉴,他们怀疑张先生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故意“碰瓷”,故拒绝调解。张先生气愤之下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了法院,要求其退还奶粉价款95元,并支付奶粉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张先生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官为你解答

法官说法

1、张先生是否系普通消费者?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近年来在该超市累计近五万元的消费记录、其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社保卡,可证明张先生长期保持着在该超市购物的习惯,购买奶粉也是用于其子食用,故张先生在该超市购买奶粉的行为属于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张先生属于普通消费者的范畴,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超市提出“张先生系职业打假人故意‘碰瓷’”的质疑,超市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2、张先生是否可以主张奶粉价款十倍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其在该超市购买奶粉的购物小票,所载内容与案涉奶粉一致,证明案涉奶粉为该超市出售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超市作为销售方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确保销售的食品均在保质期内。但该案中超市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正常方式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张先生依法予以赔偿。故张先生要求超市支付奶粉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退还张先生奶粉价款95元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法官提醒
作为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仔细查看产品包装标签生产日期标识等商品信息,保存好购物凭证,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如不小心买到了过期食品,可以通过以下流程进行维权:
STEP1
在发现食品过期后,要保留好过期的食物,印有保质期的包装也要一并保存,如果食物已经出现变质,如发霉、长毛等情况,可拍照保存;
STEP2
找到购买时的消费小票或者支付凭证,让维权有据可循;
STEP3
如因误食过期食品而导致身体不适,就医单据(如收费单)也要保存下来,作为赔偿金额的参考依据;
STEP4
带上过期的食物、小票等资料,向购买的商家提出合理、合法的赔偿要求。
STEP5
若与商家协商不能,可投诉举报至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或消费维权组织,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及时去法院起诉。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大家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维护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食品销售商家应当积极履行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质量合格的食品,及时处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总访问量
版权所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南京先行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苏ICP备12076580号-1 苏公网安备32011402010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