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
原告汪强与被告鲜小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10-0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183号
鲜小勇:
本院受理原告汪强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邓亮
电话:025-8352362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苏英诉被告胡正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10-0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473号
胡正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苏英诉被告胡正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雨花法院铁心桥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丛蓉
电话:025-83523694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孙小存与被告郭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10-0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664号
郭婷:
本院受理孙小存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3668 025-83529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沈士超诉被告张候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1-10-0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104号
张候:
关于原告沈士超诉被告张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杨俏
电话:025-8352365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程青海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1-10-0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285号
张超:
本院受理程青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郑朝明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李露芸与被告南京峻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10-0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758号
南京峻年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露芸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睿
电话:025-8352966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