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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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兆彬诉被告张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10-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722号
张文文:
本院受理李兆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刘自春被告凌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10-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272号 凌攀: 本院受理刘自春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点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黄友玲诉被告袁庆和、南京市雨花台区东北虎门窗加工部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10-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948号 袁庆和、南京市雨花台区东北虎门窗加工部: 关于原告黄友玲诉被告袁庆和、南京市雨花台区东北虎门窗加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米玲 电话:025-8352961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