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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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党媛媛与被告远威润德(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小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一案的公告
2021-09-3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132号
远威润德(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小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党媛媛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顾正麟
电话:025-83523654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卜懿琛诉被告南京全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证大全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全楠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9-3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255号
南京证大全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全楠楠:
本院受理原告卜懿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田强
电话:025-8352961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闫丽诉被告南京全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9-3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355号
南京全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闫丽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田强
电话:025-8352961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红梅诉被告赵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3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112号
赵加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韩芳
电话:025-8352964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周学文诉被告时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30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251号 时健: 本院受理周学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