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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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跃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2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214号
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跃峰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同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雨花法院铁心桥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丛蓉
电话:025-83523694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喜之悦移门销售部与被告袁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2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067号
袁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喜之悦移门销售部与被告袁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徐丽诉被告南京峻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公告
2021-09-2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526号
南京峻年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丽诉被告南京峻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史佳丽
电话:025-83523963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萍缘诉被告姚家族(江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姚家族(江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公告
2021-09-2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991号
姚家族(江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姚家族(江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萍缘诉被告姚家族(江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姚家族(江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史佳丽
电话:025-83523963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李应云诉被告徐宏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1-09-2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107号
徐宏:
本院受理李应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郑朝明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唐其岗诉被告戴友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2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163号
戴友里:
本院受理原告唐其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2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晨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秋玲诉被告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2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442号
何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秋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费月华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何翠酒水经营部与被告王健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9-2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656号
王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何翠酒水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鹏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