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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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
弓长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2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684号
张弓长: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江苏易初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楚城新型材
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2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544号
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苏易初沥青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周卫平、俞菊萍与被告唐燕萍、范明以及第三人南京宝地梅山产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9-2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350号
唐燕萍、范明:
本院对周卫平、俞菊萍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235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