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
原告毕娟诉被告南京证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大喜玛拉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363号
南京证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大喜玛拉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毕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郭宁波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福源德网络技术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426号
南京市雨花台区福源德网络技术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郭宁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诉被告丁莹、徐梅、南京力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918号
丁莹、徐梅、南京力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晨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彭帆诉被告晏萌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9-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413号
晏萌萌:
本院受理彭帆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铁心桥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罗贵明
电话:025-8352366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杨宝恒诉被告杜永海、安徽亦政堂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388号
安徽亦政堂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宝恒诉杜永海、安徽亦政堂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斌
电话:025-83529621 025-8352364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