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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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洋与被告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公告
2021-09-0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462号
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洋与被告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史佳丽
电话:025-83523963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姚艺与被告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公告
2021-09-0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464号
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艺与被告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史佳丽
电话:025-83523963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程光龙与被告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公告
2021-09-0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470号
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光龙与被告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史佳丽
电话:025-83523963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延与被告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公告
2021-09-0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471号
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延与被告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史佳丽
电话:025-83523963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石紫韵与被告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公告
2021-09-0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472号
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紫韵与被告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史佳丽
电话:025-83523963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丁亮与被告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公告
2021-09-0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474号
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亮与被告南京苦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史佳丽
电话:025-83523963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陈静与被告南京青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0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712号
南京青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静与被告南京青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马晓蕊
电话:025-83523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建涛诉被告南京东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9-02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568号
南京东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对王建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全金华
电话:025-8352366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