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绿康禽蛋经营部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考拉优选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8-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215号
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考拉优选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市江宁区绿康禽蛋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点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司先涌被告南京浩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8-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215号
南京浩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司先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点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刘强诉被告张凌翔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1-08-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316号
张凌翔:
关于原告刘强诉被告张凌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郑朝明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刘广平诉被告南京云凌翔物流有限公司、万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8-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433号
成飞:
本院受理张佳璇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陈秀红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
2021-08-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025号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陈秀红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铁心桥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罗贵明
电话:025-8352366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衡溢洋石材经营部与被告肖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8-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927号
肖野: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衡溢洋石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张飞飞与南京爱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汝、马继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8-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021号
南京爱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汝、马继永:
本院对张飞飞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
徐晓华与南京涌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毕颖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8-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022号
南京涌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毕颖旭:
本院对徐晓华诉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