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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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涛与被告印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8-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973号
印悦:
本院受理丁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斌
电话:025-83523643 025-8352962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孝维租赁合同纠纷公告
2021-8-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336号
文孝维:
本院受理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孝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延顺)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娟娟
电话:025-8352369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韦胜洲诉被告韦来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8-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732号
韦来汉:
本院受理韦胜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点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宋霞花诉被告南京全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8-0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865号
南京全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宋霞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叶聪诉被告南京爱德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罗新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8-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715号
南京爱德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罗新勤:
本院受理张叶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点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董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8-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719号
董坤:
本院受理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朱成龙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宁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8-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718号
宁高:
本院受理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朱成龙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康明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水洗分公司诉被告南京索拿斯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胡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8-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743号
南京索拿斯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胡刚:
本院对原告南京康明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水洗分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顾正麟
电话:025-83523654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程应泉与被告顾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8-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897号
顾源立:
本院受理程应泉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3668 025-83529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