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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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姬长兰与被告陈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198号
陈建喜:
本院受理姬长兰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3668 025-83529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再审申请人湖北良品铺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臣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再3号
钟臣: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湖北良品铺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臣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波
电话:025-8352362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智煜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宝琳承揽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7-1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445号
郭宝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智煜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宝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申请人江苏电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的公告
2021-07-1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催5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电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持有的票号为1040004220571153的全国银行汇票(出票时间2016年12月02日、收款人国网河北招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元、申请人江苏电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南京城南支行营业部) 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电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1040004220571153、票面金额1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日、出票人江苏电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国网河北招标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电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徐晓华与被告南京涌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公告 2021-07-1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254号 南京涌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对徐晓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