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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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海广诉被告朱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461号
朱京:
本院受理付海广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威明门窗设备销售中心诉被告泰州市苏兴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631号
泰州市苏兴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威明门窗设备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高红喜诉被告周清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652号
周清明:
本院受理高红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狄莎莎、狄盛朝诉被告尹春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265号
尹春生:
本院受理狄莎莎、狄盛朝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点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江苏金胡杨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春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告
2021-07-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355号
彭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胡杨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春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延顺)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娟娟
电话:025-8352369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董王雷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183号
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刊登于2021年7月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网站,关于原告董王雷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敦生
电话:025-8352966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12
原告严玲玲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184号
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刊登于2021年7月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网站,关于原告严玲玲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敦生
电话:025-8352966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12
原告李猛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185号
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刊登于2021年7月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网站,关于原告李猛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敦生
电话:025-8352966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12
原告郑剑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192号
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刊登于2021年7月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网站,关于原告郑剑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敦生
电话:025-8352966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12
原告陈加乐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193号
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刊登于2021年7月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网站,关于原告陈加乐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敦生
电话:025-8352966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12
原告苏秀红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196号
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刊登于2021年7月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网站,关于原告苏秀红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敦生
电话:025-8352966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12
原告李广栋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197号 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刊登于2021年7月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网站,关于原告李广栋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敦生 电话:025-8352966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12
原告徐犇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198号 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刊登于2021年7月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网站,关于原告徐犇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敦生 电话:025-8352966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12
原告郝杰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361号 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 刊登于2021年7月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网站,关于原告郝杰诉被告南京考拉鲜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史佳丽 电话:025-8352963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