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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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伍克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4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539号
伍克君:
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斌
电话:025-83529621 025-8352364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安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桥名誉权纠纷的公告 2021-07-14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868号 王海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安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睿 电话:025-8352966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刘自春被告凌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14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272号 凌攀: 本院受理刘自春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点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5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