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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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沐日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张浩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7-0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132号
张浩: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沐日建材经营部诉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苏泰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励拓木业经营部诉被告罗学贤、罗良坤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7-0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408号
罗学贤、罗良坤: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励拓木业经营部诉罗学贤、罗良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郑朝明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猛与被告汤凤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0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455号 汤凤城: 本院受理王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朱成龙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华敏钢管租赁站诉刘韶光、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建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7-0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5178号 刘韶光: 本院受理南京华敏钢管租赁站诉你、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建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师大司鉴中心【2021】文鉴字第219号鉴定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朱成龙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嵇道俭诉被告谢存珍、胡福旺、夏筱钰、胡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7-0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610号 谢存珍、胡福旺、夏筱钰、胡迪: 本院受理原告嵇道俭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板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鹏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
原告林玲诉被告南京云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7-0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036号
南京云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玲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
原告刘佩玲诉被告南京云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7-0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037号 南京云烁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佩玲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鹏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