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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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志清诉被告鞠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7-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050号
鞠仙:
本院受理马志清诉鞠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苏泰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吕志青诉被告魏强龙、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公告
2021-07-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064号
魏强龙:
本院受理吕志青诉魏强龙、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苏泰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周建诉被告李飞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7-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113号
李飞:
本院受理周建诉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苏泰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仇旋诉被告李雪东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7-08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431号
李雪东:
本院受理原告仇旋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罗贵明
电话:025-8352968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