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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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志华诉被告王圣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5-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392号
王圣富: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华诉被告王圣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雨花法院铁心桥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丛蓉
电话:025-83523694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杨艳诉被告张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5-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139号
张康:
本院受理原告杨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韩芳
电话:025-8352964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梅宏青诉被告杨加喜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1-05-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11号
杨加喜:
关于原告梅宏青诉被告杨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米玲
电话:025-8352961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莫宜花诉被告南京鸿鑫易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5-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852号
南京鸿鑫易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莫宜花诉被告南京鸿鑫易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米玲
电话:025-8352961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江苏君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兵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5-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398号
王兵:
关于原告江苏君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米玲
电话:025-8352961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博尔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优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5-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308号
芜湖优爱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博尔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优爱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铁心桥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黄其华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广东悠派智能展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玉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扬红、黄光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5-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155号
东莞市玉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扬红、黄光样:
本院受原告广东悠派智能展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玉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扬红、黄光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315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 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马晓蕊
电话:025-83523617
邮政编码:21000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淮安淘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北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马超、孙忠尚、余欣、夏冬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5-2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656号 江苏北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马超、孙忠尚、余欣、夏冬: 本院受理原告淮安淘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晨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