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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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涛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5-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610号
王红涛:
本院受理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延顺)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娟娟
电话:025-8352369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守庚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5-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611号
张守庚:
本院受理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守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延顺)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娟娟
电话:025-8352369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南京久冉物流有限公司与李锦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5-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3号
李锦星:
本院受理南京久冉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与宁波沃柯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5-2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62号
宁波沃柯比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雪萍
电话:025-83529692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