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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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建萍诉被告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5-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892号
唐青: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韩芳
电话:025-8352964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陈明诉被告张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5-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208号
张洋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韩芳
电话:025-8352964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周欣辰诉被告蒋沁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5-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250号
蒋沁邑:
本院受理周欣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斌
电话:025-83529621 025-8352364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鞠磊诉被告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5-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277号
钟明:
本院受理鞠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斌
电话:025-83529621 025-8352364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严美娟诉被告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5-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302号
杨建:
本院受理严美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斌
电话:025-83529621 025-8352364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黄清苗诉被告李燕军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05-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895号
李燕军:
关于原告黄清苗诉被告李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米玲
电话:025-83529619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琼诉被告吴承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5-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21号
吴承圆:
本院受理原告王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韩芳
电话:025-83529645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陶志贤与被告蒋本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5-17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6049号
蒋本勤:
本院受理陶志贤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604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3668 025-83529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