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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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杨艳华木业经营部与被告徐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4-1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772号
徐从峰: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杨艳华木业经营部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吴文丽
电话:025-83523668 025-8352961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朱风荣与被告周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4-1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815号
周建云:
本院受理朱风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标创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普睦贸易有限公司、徐普民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1-04-1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177号
南京普睦贸易有限公司、徐普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标创炉料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薛鹏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