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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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粉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建灵、黄志峰、朱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4-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846号
朱疆明:
本院对南京粉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39
原告沙其慧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1-04-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668号
刘伟:
本院受理沙其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郑朝明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刘露诉被告周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4-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5625号
周圆:
本院对原告刘露诉被告周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 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斌
电话:025-83529621 025-8352364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广东悠派智能展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玉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扬红、黄光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4-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155号
东莞市玉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扬红、黄光样:
本院受原告广东悠派智能展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玉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扬红、黄光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4民初315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马晓蕊
电话:025-83523617
邮政编码:21000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彪扬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舒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04-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1788号 舒绍军: 本院受理南京彪扬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1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