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
原告王钺诉被告冯俊涛(冯俊桃)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0-06-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886号
冯俊涛(冯俊桃):
本院受理原告王钺诉被告冯俊涛(冯俊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王轶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新美廉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芜湖市胜雅威尔森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0-06-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73号
芜湖市胜雅威尔森家具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新美廉建材经营部诉芜湖市胜雅威尔森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胡正义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俊迪建材销售中心诉被告侯建朝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0-06-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345号
侯建朝: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俊迪建材销售中心诉侯建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板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胡正义
电话:025-8352367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朱平诉被告郑萍萍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0-06-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251号
郑萍萍:
本院受理朱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郑朝明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王丹清诉被告徐友青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
2020-06-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676号
徐友青:
本院受理王丹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徐闽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钢诉被告马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6-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115号
马宗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晨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诉被告孙玉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6-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154号
孙玉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晨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