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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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先锋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4-0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1012号
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先锋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敦生
电话:025-83523966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张传芹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0-04-0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617号
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传芹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张敦生
电话:025-83523966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田超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的公告
2020-04-0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苏0114民初618号
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超诉被告南京鲜之美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昊阳
电话:025-835239663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