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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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场关于赡养与探望权的家庭纷争中,周女士年事已高,随小女儿孙五生活,但大女儿孙一、二女儿孙二、三女儿孙三、四女儿孙四因探望受阻,将孙五诉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认定成年子女对父母享有探望权,并通过家事调查机制,联合妇联、心理咨询师等多方力量,开展面对面调解。最终,法院判决在尊重周女士意愿的前提下,四原告可探望母亲,被告孙五应予以协助。此案不仅解决了探望权纠纷,更促进了家庭成员间的理解和沟通,为周女士营造了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
案情简介
原告孙一、孙二、孙三、孙四与被告孙五系姐妹关系,均为周女士的女儿。共有七位子女的周女士,现虽已耄耋之年,但意识清楚,精神和身体状况尚可。近年来,周女士随被告孙五共同居住至今。因赡养、财产处分等问题,原、被告之间不顾念亲姐妹情分,矛盾冲突日益激化。近年来,四原告多次通过报警等方式要求探望母亲,被告孙五均以周女士不愿见为由将四原告拒之门外。于是四原告将被告孙五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妨碍原告探望母亲的行为,以保障原告探望母亲、履行赡养义务。
办理过程
法律上的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的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权利。但本案是成年子女因探望年迈母亲被拒而引发的诉讼,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以及成年子女应如何行使对父母的探望权,便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首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应当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成年子女要求探望父母,是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符合社会人伦常情和公序良俗。
其次,探望权的本质是一种亲权,是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而派生出的自然权利,具有身份关系之专属性。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父母或子女的法定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因此,成年子女对父母同样享有探望权。
探望不仅是法律上的义务,更是亲情的重要体现,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的目的是使老人从中获得亲情和温暖,应当以有利于老人的最佳利益为原则。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明确老人的真实意愿,周女士应法院要求单独到庭接受了询问。周女士表示被告将自己照顾得很好,四原告前来探望时经常吵吵闹闹,甚至闹出砸门、斗殴等争执。女儿们剑拔弩张的关系令周女士内心烦闷,同时担心四原告是为了自己的财产,并不是真心想探望自己,故对探望权有所顾虑。
法院在与原、被告及周女士的沟通中发现,这起案件不仅存在姐妹间的隔阂,亲子间的沟通问题也很突出。为了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冲突,搭建双方友好沟通的桥梁,同时考虑到周女士的身体状况,法院引入家事调查机制,承办法官与家事调查官联合区妇联、专业心理咨询师,邀请原、被告双方和周女士一同在被告所在社区开展“面对面”多方调查调解工作。
在熟知原、被告家庭情况的社区妇联工作人员牵头的基础上,四原告陈述了因被告孙五频繁搬家,其与母亲周女士联系受阻的苦衷,被告孙五则认为姐妹间因探望母亲争执不断,不利于母亲颐养天年,故对四原告探望母亲一事产生抵触心理。家事调查官与心理咨询师在充分了解原、被告家庭状况后,运用澄清、反馈等专业沟通技巧,帮助双方破冰,原本一见面就吵得不可开交的四原告和被告孙五、母亲周女士终于围坐在一张桌前袒露心迹。听取了女儿们想法的周女士表示,只要姐妹间和谐相处,其愿意接受四原告的探望。
案例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作为女儿要求探望母亲是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值得肯定,但子女探望的目的应是让老人从中获得亲情和温暖,使老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故探望母亲也应当尊重其个人意愿,并充分考虑母亲的身体和精神状况等条件。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在征得母亲周女士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孙一、孙二、孙三、孙四可以探望母亲,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原告孙一、孙二、孙三、孙四与母亲协商确定,被告孙五应给予协助。
原、被告双方均承诺今后会友好沟通,避免在探望过程中再引发冲突,以保障母亲周女士享有安静有序的生活环境及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孝亲敬老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加强对老年人物质生活保障的同时,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对如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适老诉讼服务建设具有积极的价值引导。
随着家庭结构逐渐分离化、独立化,老年人对亲情慰藉的心理需求日益强烈,保障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享有探望权,能够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温情的需求,维护其身心健康。本案一方面肯定了子女对年迈父母探望的权利,该权利是对父母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一种表现,是履行赡养义务的组成部分,符合社会人伦常情和公序良俗;另一方面也明确尽孝的目的是让老年人不管是在物质环境还是情感依托方面过得舒心。子女行使探望权的前提要充分尊重父母的意愿,不能以强迫的方式要求父母接受探望,只能在征得被探望者本人同意以后,协商确定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时,还要充分考虑父母本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居住情况等,保障老人的身心健康,使老人在晚年获得亲情上的温暖和情感上的慰藉,促进家庭和谐,尽享晚年福祉。
同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照顾案涉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联动多部门力量,将调解工作就近安排在老年人住所附近,最大程度减少了案涉老年人的奔波诉累,真正将适老服务融入司法工作中,切实保障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