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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代》继承与居住冲突,老年人居住权如何保障?
日期:2025-01-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在一起涉及遗嘱继承与老年人居住权的复杂家庭纠纷中,女儿小李依据父亲李某的遗嘱要求继承房产,但同时,李某的再婚妻子刘某依据遗嘱及后续协议享有该房产的居住权及出租权。面对双方对房屋使用权的激烈争执,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在确认遗嘱有效性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以租金补偿方式解决居住权冲突,最终实现了法律公正与家庭和谐的双重目标。

案情简介

李某与前妻王某育有一女小李,二人离婚时约定女儿小李由李某抚养。后李某与刘某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9月,李某去世。李某生前立有遗嘱,载明其名下房屋由女儿小李继承,配偶刘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李某在设立遗嘱后,与女儿小刘还签订协议对上述遗嘱内容进行了确认,并补充约定配偶刘某生前有权将该房屋出租并收取房租,与女儿小李无关,刘某子女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该房屋来源于2005年的拆迁安置。

现女儿小李到法院起诉要求刘某配合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确认自己有权在该房屋7平方米小房间内居住。刘某同意该房屋所有权归小李,但表示自己享有居住权,并有权将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小李不能在房屋内居住,其也只能在自己去世后办理过户。

办理过程

本案系涉及老年人居住权的特殊继承纠纷。案涉房屋性质、遗嘱效力及刘某与小李的居住利益均是处理本案的重要依据。

承办法官通过向住房保障中心核实,查明拆迁时,小李作为与李某的同住人,属于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李某因此拿到了这套两室一厅的房屋。显然,小李虽不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但李某确因小李而获得了更大面积的补偿,小李对该房屋的获得存在贡献。案涉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是李某与王某离婚后,与刘某再婚前取得,虽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但小李对该房屋应享有相应的居住权。李某立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小李和刘某亦认可遗嘱真实性。李某订立遗嘱时有权为再婚妻子刘某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但该权利不得影响女儿小李对该房屋的居住权。因此,小李要求过户并确认其对该房屋7平方米小房间享有居住权,符合遗嘱意思,亦与其对获得案涉房屋所作出的贡献相当。

本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均未成功。在小李和刘某均各执一词且存在较大矛盾的情况下,承办法官意识到应当灵活适用法律,有效处理案涉纠纷。鉴于小李和刘某目前关系较为紧张,为避免同住可能引发的矛盾,解决老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法官积极引导双方确认房屋总面积、与该房同地段同户型面积房屋的出租价格等,最终通过刘某将该7平方米小房间按照当地租金标准折成现金支付给小李的方式友好解决了案涉纠纷。

案例结果

本院依法判决房屋由小李继承,刘某协助小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某对房屋的大房间、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享有居住权,小李在刘某有生之年对小房间享有居住权,但不得入住,刘某每年支付小李小房间下一年度的租金,刘某有权对该房屋出租,直至其居住权消灭。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例意义

保障老年人权益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不仅关乎老年人自身,也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何适用法律确保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扶养权益,避免该弱势群体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而受到歧视或忽视,缓和、化解家庭矛盾,一直是法院审理涉老案件时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案涉及遗嘱继承及居住权保护等,掺杂着复杂的情感与家庭关系,本着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在兼顾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以经济补偿的方式作为一方当事人享有居住权利益的变通,有效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通过灵活处理老年人权益保障与继承之间的纠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解开家庭成员间的绳结,促进家庭成员关系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提高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与参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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