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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代》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发布适老诉讼服务建设指引
日期:2024-10-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推进适老诉讼服务建设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保障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指引》明确,推进适老诉讼服务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将适老理念融入涉老案件办理工作全流程,通过延伸司法关怀触角,为老年群体打造专业化、人性化及精细化的诉讼服务。重点围绕关涉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婚姻、继承、监护、赡养、居住权、金融理财以及适老化改造等涉老案件开展进行。

在硬件保障方面,雨花台区法院将确保老年群体在院内的通行安全、便利,定期排查并清除路障,做好防跌、防滑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增设无障碍通道。同时,搭建老年群体入院“绿色通道”,提供立案、咨询服务窗口,以及老花镜、放大镜、轮椅等辅助工具,并配置急救设备和常用药物,确保老年群体在诉讼过程中的安全与便利。

工作机制方面,《指引》要求,在涉老案件立案审查阶段,对老年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并提供适宜的立案协助服务。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适当放慢语速、调整音量,耐心倾听老年当事人的诉求,并采取恰当的方式使其知悉与理解审理过程中的各项法理及法言法语。同时,建立老年当事人诉讼档案,以便定期跟踪回访。

此外,雨花台区法院还将积极推动与司法局、民政、妇联、街道及社区等单位的合作,成立“老年人保护联合体”,构建信息共享机制,为需要重点关注的涉诉老人提供全方位关怀和保护。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协同合作,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困难老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在队伍建设方面,雨花台区法院将加强适老诉讼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组建涉老案件专业审判团队,并充分发挥家事调查官的作用,对老年当事人的家庭、生活、健康等情况开展全面调查评估。同时,调动社会志愿者的力量,为老年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雨花台区法院表示,将以此次发布《指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适老诉讼服务工作,不断提升老年群体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附: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适老诉讼服务建设的工作指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充分保障老年群体合法权益,提供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具体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推进适老诉讼服务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将适老理念融入涉老案件办理工作全流程,不断延伸司法关怀触角,为老年群体打造专业化、人性化及精细化的诉讼服务。

第三条  适老诉讼服务工作,重点围绕关涉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婚姻、继承、监护、赡养、居住权、金融理财以及适老化改造等涉老案件开展进行。

第四条  开展适老诉讼服务工作的基本理念与原则:

(一)秉持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工作理念;

(二)维护老年群体的合法诉讼权益,保障老年群体的诉讼自主权及真实意思表达;

(三)推进涉老案件“快立、快审、快结”;

(四)妥善处理涉老涉诉信访案件;

(五)其他最有利于老年群体的原则。

 

二、硬件保障

第五条  保障老年群体院内通行安全、便利,定期排查院内妨碍通行的路障并及时妥善排障,做好公共通行区域防跌、防滑的日常维护工作,有条件增设无障碍通道,保障轮椅等载具正常通行。

第六条  搭建老年群体入院“绿色通道”,为老年群体在安检、身份核验等入院流程中提供便利,设立老年群体立案、咨询服务窗口,为老年群体提供诉讼流程引导、材料告知及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院内配备老花镜、放大镜、轮椅、拐杖、扩音器等辅助工具,适当增大院内张贴或放置的材料提示、文书模板等材料文本字号,并配置医用急救箱、AED等急救设备和葡萄糖、降压药、速效救心丸等常用药物。

第八条  为到院参讼的老年群体提供温馨休憩空间,配置饮水、保暖等设施设备,放置契合老年群体特征的普法材料,并灵活运用画报、音视频等多元载体,传播优秀法治故事或者德育故事,渲染“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以和为贵”“依法维权”“法德同行”的浓厚氛围。

 

三、工作机制

第九条  在涉老案件立案审查阶段,结合老年当事人的年龄、智力、健康等情况,对老年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分为较弱、一般、良好三个等次。

重点关注诉讼能力较弱、一般的老年当事人,并为其提供适宜的立案协助服务。对诉讼能力较弱且确有特殊情况的老年当事人,可视情况允许其口头起诉。

第十条  在涉老案件立案审查阶段,及时问询老年当事人接收电子诉讼材料的能力,并给予恰当指导,必要时指派工作人员上门送达或收取相关诉讼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当事人,帮助其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等手续,减轻其诉讼维权成本。

第十一条  建立涉老案件庭前沟通机制,告知老年当事人来院参诉需携带的证据原件、载体等诉讼材料,并提示诉讼程序的各项要求,最大程度减少老年当事人的奔波诉累。

第十二条  在涉老案件审理中,应适当放慢语速、调整音量来与老年当事人沟通交流,耐心倾听老年当事人的诉求,采取恰当的方式使老年当事人知悉与理解审理过程中对其阐述的各项法理及法言法语。

第十三条  在涉老案件审结后,及时做好判后答疑、法理释明、心理疏导等工作,并视情况建立老年当事人诉讼档案,将需要重点关注的老年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居住情况、子女情况、紧急联系人等情况记录在案,以便定期跟踪回访。

第十四条  积极推动与司法局、民政、妇联、街道及社区等单位携手成立“老年人保护联合体”,构建信息共享机制,以动态关注辖区内老年群体的司法需求,为辖区内需要重点关注的涉诉老人提供全方位关怀和保护。

第十五条  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协同合作,对诉讼能力较弱、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困难老年当事人,主动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针对老年群体的普法活动,依托巡回审判、网格审判等平台,深入社区、老年大学、养老院等老年人集中的场所,采取以案说法、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涉老年人结婚、离婚、赡养、监护、遗嘱、保险、防诈等主题讲座,提升老年群体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第十七条  积极培育适老诉讼服务典型案例,加强适老诉讼服务调研课题研究,积极与党校、高校等单位开展合作共建,推动适老诉讼服务工作的体系化建设及经验推广。

 

四、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加强适老诉讼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干警、调解员等工作人员办理涉老案件的业务能力。

组建涉老案件专业审判团队,由审判素养扎实过硬、适老工作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带队,并配置多名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审判辅助人员,为老年当事人提供贴心、专业及高效的审判服务。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家事调查官的作用,视情况对老年当事人的家庭、生活、健康等情况开展全面调查评估,为后续案件审理、帮扶救助等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  充分调动社会志愿者的力量,邀请高校师生、社会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担任志愿者,为老年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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