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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南京日报》雨花台区法院打造“银幸果”适老诉讼品牌,“银发族”打官司更方便
日期:2024-10-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今天是重阳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正式发布“银幸果”适老诉讼品牌以及养老纠纷典型案例,为老年群体打造专业化、人性化及精细化的诉讼服务,充分保障其合法诉讼权益。

据了解,适老诉讼服务工作重点围绕关涉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婚姻、继承、监护、赡养、居住权、金融理财以及适老化改造等涉老案件开展进行。结合具体工作,雨花台法院制定了适老诉讼服务建设工作指引。在硬件保障方面,搭建老年群体入院“绿色通道”,为老年群体在安检、身份核验等入院流程中提供便利;法院内增设无障碍通道,保障轮椅等载具保障畅行,配备老花镜、放大镜、轮椅、拐杖、扩音器等辅助工具以及降压药、速效救心丸等常用药物;“放大”张贴的材料及文书模板字号,设立老年群体专门窗口并由专人辅助立案。

对服务“加码”的同时,雨花台法院对诉讼流程“做减法”,减轻老年当事人的诉讼维权成本。

“涉老案件立案审查阶段,我们会先评估老年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该院法官张怡说,法院将为能力弱或一般的老年当事人提供立案协助,对有特残情况的,允许其口头起诉;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当事人,帮助其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等手续。

此外,该院建立了涉老案件庭前沟通机制,告知老年当事人来院参诉需携带的证据原件、载体等诉讼材料,并提示诉讼程序的各项要求,最大程度减少老年当事人的奔波诉累。

据介绍,接下来还将积极推动法院、司法局、民政、妇联、街道及社区等单位携手成立“老年人保护联合体”,为辖区内需要重点关注的涉诉老人提供全方位关怀和保护。

【典型案例】

探望年迈母亲屡遭阻拦,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原告孙一、孙二、孙三、孙四与被告孙五是姐妹关系,均为周女士的女儿。共有七位子女的周女士,现虽已耄耋之年,但意识清楚,精神和身体状况尚可。近年来,周女士随被告孙五共同居住至今。因赡养、财产处分等问题,原、被告之间不顾念亲姐妹情分,矛盾冲突日益激化。

近年来,四原告多次通过报警等方式要求探望母亲,被告孙五均以周女士不愿见为由将四原告拒之门外。于是四原告将被告孙五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妨碍原告探望母亲的行为,以保障原告探望母亲、履行赡养义务。

该案的焦点是,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探望权的本质是一种亲权,是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而派生出的自然权利,具有身份关系之专属性。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父母或子女的法定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因此,成年子女对父母同样享有探望权。

法院在与原、被告及周女士的沟通中发现,这起案件不仅存在姐妹间的隔阂,亲子间的沟通问题也很突出。法院引入家事调查机制,承办法官与家事调查官联合区妇联、专业心理咨询师,邀请原、被告双方和周女士一同在被告所在社区开展“面对面”多方调查调解工作。原本一见面就吵得不可开交的众人,终于围坐在一张桌前坦露心迹。听取了女儿们想法的周女士表示,只要姐妹间和谐相处,其愿意接受四原告的探望。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在征得母亲周女士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孙一、孙二、孙三、孙四可以探望母亲,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原告孙一、孙二、孙三、孙四与母亲协商确定,被告孙五应给予协助。

女儿继承房产,后老伴可通过遗嘱保障“居住权”吗?

李某与前妻王某育有一女小李,二人离婚时约定女儿小李由李某抚养。后来李某与刘某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9月,李某去世。李某生前立有遗嘱,载明其名下房屋由女儿小李继承,配偶刘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李某在设立遗嘱后,与女儿小李还签订协议对上述遗嘱内容进行了确认,并补充约定配偶刘某生前有权将该房屋出租并收取房租,与女儿小李无关,刘某子女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该房屋来源于2005年的拆迁安置。

女儿小李到法院起诉要求刘某配合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确认自己有权在该房屋7平方米小房间内居住。刘某同意该房屋所有权归小李,但表示自己享有居住权,并有权将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小李不能在房屋内居住,其也只能在自己去世后办理过户。

鉴于小李和刘某目前关系较为紧张,为避免同住可能引发的矛盾,解决老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法官积极引导双方确认房屋总面积、与该房同地段同户型面积房屋的出租价格等,最终通过刘某将该7平方米小房间,按照当地租金标准折成现金支付给小李的方式,解决了这起纠纷。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房屋由小李继承,刘某协助小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某对房屋的大房间、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享有居住权,小李在刘某有生之年对小房间享有居住权,但不得入住,刘某每年支付小李小房间下一年度的租金,刘某有权对该房屋出租,直至其居住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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