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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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己的事,但如果约定内容损害了他人的利益,那这离婚协议就不光是夫妻俩能说了算了,他人也可以要求撤销。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女子王某欠钱不还,还与丈夫协议离婚,主动放弃了价值230万元的房产,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撤销王某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
2017年,王某为了投资,向同事杨某借了90万元,一直拖欠不还。杨某多次催要后,于2019年9月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没过多久,法院判决支持杨某的诉请。可就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杨某和执行法官发现,这个王某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王某与其丈夫陈某结婚多年,还养育了两个孩子,怎么会没有财产呢?原来,就在杨某向法院递交诉状的一个月前,王某与陈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陈某抚养,王某每年要给4万元抚养费;价值230万元的商品房归陈某所有,王某仅分得115万的折价款。然而,就这笔115万元的折价款,其中有50万元被陈某留下,当做王某预先支付的抚养费,剩下的65万也一直没有出现在王某的银行账户中。
杨某怀疑王某是想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于是起诉至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王某离婚协议中有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
王某在庭审时辩称,她在婚内曾向陈某借了65万,所以上述115万折价款除去预先支付的抚养费,正好抵消她与陈某的债务,杨某没有权利撤销。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声称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65万元的债务关系,但王某和陈某均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二人关于这笔65万折价款的约定内容,明显损害了债权人杨某的利益。另外,王某和陈某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王某需每年定期交付4万元的抚养费,后又用50万折价款进行预交,同样是在损害债权人杨某的利益。综上所述,王某放弃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应得份额的做法,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实际导致其偿债能力降低,对杨某债权的实现造成了实际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产归陈某所有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