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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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与某市政管理所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以来,一直在单位从事卫生保洁和勤杂事务,后来单位突然下发书面通知,要求和郑先生解除关系。被解雇后,郑先生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认为,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写得很明确,郑先生是小时工,就是干1个小时拿1个小时的钱,按照法律规定,无须为其办理社保,也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证明这一观点,单位出示了双方签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确写明了“小时工”字样。
但法院调查后发现,郑先生在这家单位的工作时间每天都超过4小时,每周都超过24小时。除此之外,法官进一步调查发现,郑先生在这家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为1140元,是江苏省南京市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调查的事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定,一方面用工单位对于劳动用工没有固定的时间,没有体现小时工作制;另一方面单位没有按照小时工工作发放工资,而是每月均参照南京市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固定工资,并不是以小时计酬。综上认定,单位与郑先生之间实际形成的是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并非小时工。
据此,法院判决市政管理所与郑先生的“小时工”约定无效,市政管理所应支付郑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