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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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视频教学的授课方式在教育市场越来越普遍,深受师生的青睐。正因如此,市场需求日益增多,不法分子从中找到了“商机”,通过翻拍、剪辑等方式将原创教学视频复制销售,获取暴利。
案情简介
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制作并在公司平台上发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类动画教学视频“GMP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30个(下称GMP教学视频)。赵某曾为该公司销售人员,离职后不久仍有不知情的买家广东某食药学校向赵某咨询上述视频购买事宜,赵某认为这是不可错过的“商机”,于是找来会剪辑、制作视频的董某合作。
董某与赵某二人相互配合,董某使用赵某非法获取的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账号密码登录平台,对案涉30个GMP教学视频进行录屏以获取视频内容。后董某再将视频“掐头去尾”一番剪辑、更换公司logo,复制二改制作成32个GMP教学视频文件。赵某再将该32个视频文件与其另外制作的12个视频文件,共计44个视频文件以8万元的价格打包销售给广东某食药学校。赵某从中获利5.6万元,其中32个GMP教学视频文件获利4.89万元。赵某向董某支付视频制作报酬5000元,其中包含32个案涉GMP教学视频剪辑报酬4373元。
经鉴定,赵某销售给广东某食药学校的32个GMP教学视频文件与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上发布的30个视频文件画面内容及音频内容相同。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董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分别并处罚金6万元、6000元,没收二人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名中新增“视听作品”类别。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制作并发布的“GMP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采用独创的动画人物、场景画面、文案解说等,讲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具体操作方法,用于高校相关专业教学。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30个视频文件拥有著作权。被告人赵某、董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账号密码登录公司内部网络平台获取视频内容,通过裁剪、拼接等方式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赵某、董某共同故意实施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故法院对其二人依法判处刑罚。
随着科技进步,教育方式变革,动画教学视频成为一种重要教学手段。侵犯教育类著作权犯罪,不仅对权利人的原创性智力成果造成损害,更对作品中所蕴含文化知识的专业性、权威性和精准性造成危害,法院通过打击侵犯教学视频著作权犯罪,助推文化强国建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