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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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杨某夫妇欲购置一套房屋,于是来到某房屋中介公司,委托该公司帮助寻找合适房源。不久中介公司找到房源后,便带杨某夫妇实地看房,该房屋主人马某正欲出售该房屋。杨某夫妇对房屋很满意,很快便与房屋主人马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及中介佣金(中介费)15000元。
然而中介公司迟迟未收到中介费,多次催促杨某夫妇交付中介费后却得知,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且杨某夫妇也表示已支付中介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一直以来负责带杨某夫妇参观选购房屋的小王是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小王与杨某夫妇私下协商,杨某夫妇将中介费直接交给小王,即可获得比合同约定价格15000元便宜3000元的“福利”,杨某夫妇立即向小王支付了中介费12000元。随后不久,小王便离职,且并未将中介费交至公司,中介费不翼而飞。
房屋中介公司认为,小王的确曾负责对接杨某夫妇,但在签订《存量房买卖中介合同》后不久就离职了,公司并未授权小王收取中介费,因此中介公司因未收到中介费而将杨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15000元中介费。
小王是否有权代表房屋中介公司与客户协商中介费价格并收取该费用?
法官说法
首先,小王作为中介公司的员工,全程参与了合同的洽谈、订立及履行,双方签订的中介合同也约定“中介公司派小王经纪人负责该房产的居间活动,在委托期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小王代表中介公司收取货款是合同项下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属于职务代理行为。
同时,合同中并未对收款人及收款账号做出明确约定,房屋中介公司也没有特别向杨某夫妇明示中介费不能支付给小王,即便中介公司内部对小王作出收款权限限制,杨某夫妇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信赖小王有权代表中介公司收取上述合同项下的价款,对杨某夫妇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
小王收取中介费后未及时交付给中介公司,给中介公司造成损失,中介公司可依法另诉。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房屋中介公司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