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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伪造材料申报职称起纷争,法院判决双方协议无效,发出司法建议助力行业监管
日期:2023-09-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0年7月,杨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职称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杨某提供个人申报资料,由信息技术公司为其办理电子信息工程中级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职称评审公示区域为辽宁省,职称证书为国企通用,下证时间预计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职称办理服务费共计18000元。协议签订后,杨某支付了15000元,剩余3000元约定在职称公示通过后付清。

在后续的办理过程中,因相关政策影响,杨某的职称评审区域变更为陕西省。2021年12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杨某中级工程师职称,2022年4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了电子版本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可在网上查询,具备公示效力。两个月后,信息技术公司向杨某交付了职称证书。杨某认为,职称评审公示区域、下证时间均与服务协议约定不符,且证书只适用于私企,信息技术公司存在违约,遂诉至雨花台区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协议,信息技术公司退还服务费15000元。

庭审中,双方均承认,杨某因为之前所在工作单位为其申报初级职称时未通过,不符合初级职称的申报条件,才选择与信息技术公司签订《职称咨询服务协议》,目的是为了绕过初级职称申报而直接获取中级职称。信息技术公司为杨某申请办理中级职称所载明的所有与职称评定相关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履历、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参与的重大项目,均系伪造。

法院审理,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职称咨询服务协议》无效。

《民法典》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职称咨询服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绕过初级职称申报而直接获取中级职称,且申报材料均系伪造。双方当事人想获取的利益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扰乱了正常的就业竞争环境,该协议基于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杨某主观过错较大,协议确认无效后,应就其过错承担责任,故对于杨某主张解除合同返还1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信息技术公司亦存在过错,合同确认无效后,其对后期余款3000元亦不应再行主张。

裁判结果: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职称评审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评审环境,案件审结后,雨花台区法院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吊销杨某电子信息工程师职称资格,并就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申报及审查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

收到建议书后,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高度重视,针对建议书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严格调查并复函,表示决定撤销杨某工程师任职资格,吊销其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时,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职称评审制度管理,完善内部职称资格审核制度,规范职称评审申报流程。

职称评审是国家相关部门依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定和认定,评审结果关系到专业技术人才的聘用、考核、晋升等各个方面。如今,职称评审已经是“造假”的重灾区,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通过中介以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印章证明等方式不正当的获取职称,严重扰乱职称申报、评审的正常秩序。本案中,雨花台区法院严格对合同效力的审查,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并针对审判中反映出的行业监管漏洞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助力相关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职称评审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评审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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