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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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3日,林某入职某电梯销售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一职,劳动合同签订至2024年12月12日。双方约定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销售人员提成工资及年度目标奖金等构成,提成工资和目标奖金一般于每年农历春节前统一发放,电梯销售公司的财务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2021年10月25日,林某因个人原因从电梯销售公司正式离职,工作时间已满上一整年财务年度(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根据公司销售奖金政策,林某可以领取提成工资和年度目标奖金,但电梯销售公司却根据2021年9月18日颁布的《员工手册》中新增的相关规定拒绝向林某发放以上款项。林某遂向雨花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梯销售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和年度目标奖金。
电梯销售公司辩称,根据公司2021年9月18日颁布的《员工手册》规定:奖金(含年度目标奖金、提成工资等)发放日在册的员工方能取得奖金;在奖金发放日前离职的员工,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其奖金。该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示,林某本人知晓其内容。公司于每年1月经考核后向员工发放上一财年的奖金,林某于2021年10月25日离职,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有权不向林某发放其奖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电梯销售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销售奖金政策》对领取销售奖金人员的范围、发放标准等进行了规定:“员工在职期间必须遵守《集团合规手册》和《员工手册》,对于违反公司合规规定或员工手册规定而被辞退的员工,不发放任何销售奖或目标管理奖。”“销售人员离职时,奖金将按照其在职期间的合同收款进度进行折算发放。”2021年1月13日,林某与电梯销售公司签署了《2020/2021财年年度目标奖金协议》,结合证据材料并依据《销售奖金政策》《2020/2021财年年度目标奖金协议》进行核算,林某应得提成工资共计115520元,年度目标奖金51280元。
电梯销售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生效的旧版《员工手册》对当年度工作满一年但在奖金发放前离职的员工是否有权领取奖金未作明确规定。
法院审理
电梯销售公司是否应向林某发放提成工资和年度目标奖金?
根据电梯销售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案涉提成工资和年度目标奖金统称为销售奖金。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销售奖金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用人单位的奖金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应当结合员工离职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林某领取提成工资、年度目标奖金的权利来源于电梯销售公司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销售奖金政策》,以及双方签订的《2020/2021财年年度目标奖金协议》,该政策和协议对工作满整个财年且无消极工作、受处分等情形下的离职员工是否有权领取台量奖金、年度目标奖金未作规定,且旧版《员工手册》亦未作相关规定。电梯销售公司2021年9月18日生效的新版《员工手册》关于奖金发放条件的修改和公示程序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该条款内容生效于2020/2021财年结束前12日,以此否定林某已按照《销售奖金政策》《2020/2021财年年度目标奖金协议》所完成工作业绩对应的提成工资、年度目标奖金领取权利,有违公平合理原则,明显属于排除林某的合法权利。
综上,法院认为,新版《员工手册》中关于奖金发放条件的规定对林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电梯销售公司应当按照修改前的规章制度和协议约定向林某发放案涉提成工资、年度目标奖金。
裁判结果
电梯销售公司向林某支付提成工资115520元,年度目标奖金51280元。
法官说法
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是防止权力滥用和保护公民合理信赖利益的基石。在劳动法领域,履行法定程序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具有规范的属性,其在制定过程中亦应遵守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公示程序形式上虽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实质上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属于对权力的滥用,侵害了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利益,相关内容不能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