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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一) | 驾驶员雨天穿拖鞋在加油站滑倒受伤,法院:加油站无需赔偿!
日期:2022-04-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雨花台区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专栏,选取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传递司法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司机孙某穿拖鞋驾驶车辆至某加油站加油,因当日下雨,导致加油站的凹陷地面产生积水且混有油污,孙某在缴费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远端)”,并进行了相应的手术。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孙某构成十级伤残。

2021年7月,孙某诉至雨花台区法院,认为加油站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88480.3元。

庭审中,加油站表示,事故的发生系孙某违反交通规则穿着拖鞋,且没有尽到一个理智成年人合理注意义务。加油站张贴了“雨天路滑,注意安全”的警示提示,已尽到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则认为拖鞋与滑倒无任何直接关系,且拖鞋具有防滑作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是穿着拖鞋洗澡,如果拖鞋增加了滑倒风险,大家就不会穿拖鞋洗澡。

法院判决

加油站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加油站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取决于加油站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加油站系室外场所,雨天进出车辆频繁,地面出现水坑不可避免。根据监控视频显示,案涉小水坑并无油污,且其他进站加油人员及工作人员来回走动正常,均无滑倒或者打滑现象,故案涉小水坑不足以造成安全事故。同时,加油站张贴了“雨天路滑,注意安全”的警示提示,履行了对危险的告知、警示,故可以认定加油站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孙某作为一名职业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孙某穿着拖鞋驾驶车辆,既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无视。同时,孙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有能力预见到雨天穿拖鞋在湿滑地面上行走,会对自身安全造成危害。孙某滑倒系其穿着拖鞋走动造成,其称穿拖鞋更防滑、否则大家就不会穿拖鞋洗澡之说,完全违背生活常识,强词夺理。孙某对自己损害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错,属明知自己的行为有风险,而自愿去冒风险。故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加油站对孙某损害的发生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缺失,不能因为孙某自身原因摔倒受伤,而对加油站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故加油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固然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是没有边界的。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该有最基本的规则和安全意识。成年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若无视公共场所规则、不服从管理规定造成自身伤害事故,就应当自负其责。公众场所的管理者只要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为他人无知无畏的过错“买单”。该案体现了法院倡导社会公众莫任性、守规矩,任何人都不能任性逾越规则边界,以公正裁判为社会树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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