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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试管婴儿胚胎在交通事故发生十日后流产,孕妇的精神损失费该不该赔?
日期:2022-01-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基本案情

周女士系一名44岁的高龄产妇。2019年再婚后,周女士选择试管婴儿方式怀孕,并在2020年8月胚胎移植成功。

同年9月3日,周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某路口时,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其轻微受伤。周女士当日立即前往医院检查,超声检查结果显示“宫腔异常回声”,医生建议复查。随后,周女士根据医嘱进行了多次复诊。9月14日,经医院诊断,周女士腹中胎儿不幸自然流产。10月26日,经交管部门认定,小型客车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女士无责任。

失去孩子的周女士将王某及其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雨花台区法院,请求对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合计157500元,其中试管婴儿医疗费45000元、精神损失费80000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周女士坚称自己是因为交通事故碰撞导致受伤流产,对方应该担责。但王某及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碰撞程度非常轻微,之后的流产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周女士因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对试管婴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不予认可。


以案释法

1、周女士自然流产与案涉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试管婴儿医疗费是否应该赔偿?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我院向周女士就诊医院调查核实的情况,证实周女士于2020年8月16日接受了试管婴儿的胚胎移植,9月3日案涉事故的发生虽未直接导致其流产,但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就诊时“表现出对妊娠结局的担心”“状态很紧张”,结合事发当日超声检查结果显示“宫腔异常回声”,可以确认周女士作为一名高龄孕妇,面对事故带来的生理、心理方面的刺激,极有可能加大了其自然流产概率,故应认定周女士自然流产与案涉事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试管婴儿医疗费属于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酌情赔偿。

2、周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涉事故虽未造成周女士身体伤残,但加大了其流产概率,并最终导致了流产结果的发生。对于一位历经取卵和胚胎移植等痛苦、渴望生儿育女的高龄产妇来说,该伤害不仅使其遭受了身体上的痛苦,心灵的创伤也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对其未来生育和家庭生活也必将产生负面影响。故对周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周女士年龄、就诊结果、事故具体情况、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数额、试管婴儿胚胎的流产概率等综合因素,本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7726.44元,其中试管婴儿医疗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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