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研

当前位置:首页 > 改革调研 > 调研园地

调研园地

抚养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意见的探知
日期:2021-01-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抚养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意见的探知

——以N市Y区人民法院为切入点

陈丛蓉、袁晓珺

近年来,抚养类案件一直是婚姻家庭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在离婚中及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抚养相关的争议及由此产生的纠纷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抚养类案件的人身属性也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具有难度。因此,在抚养类案件中,法官如何综合衡量各方面因素,尽可能减少对子女带来的伤害,做出最有利于子女的判决,是审理抚养类纠纷的最终目的。笔者认为,把握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最应该从子女的本真状态出发,探知未成年人的意见作为处理抚养类案件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如何探知未成年人的意见即是关键。N市Y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尤其是在抚养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意见的探知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取得良好的效果和经验。本文将结合N市Y区人民法院的相关实践案例,就未成年子女意见在抚养类案件审理中的探知进行探讨,提出相关建议。

一、 抚养类案件立法和实践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关于抚养类纠纷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和《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

1.直接抚养人的确定

(1)幼年原则。父母离婚后处于哺乳期内(即出生之日起至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子女利益原则。父母对于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3)父母利益原则。未成年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有以下情况,可优先考虑:(1)没有生育能力或已做绝育手术的;(2)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另外,在父母条件基本相同和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多年来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且他们也有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可作为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考虑。

2.探望权行使

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父母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应当考虑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因素进行判决。

3.监护人的确定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法律规定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不论是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还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都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二)审判态势

N市处于长三角地区的省会城市,经济发达。Y区位于N市主城南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较为发达,近年来引入大量外来技术性人才,在Y区组建了高学历、高收入的家庭。同时N市大量本地人口拆迁安置于Y区,夫妻双方的住房均有保障。这些原因,使得N市Y区法院受理的抚养类案件中常常出现父母经济情况等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相差不大等个性特点。

2015年-2019年,N市Y区人民法院结案的抚养类案件数量分别为112件、142件、112件、112件、119件。

2015年-2019年结案的抚养类案件中,因判决或调解离婚而需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数量分别为78件、105件、81件、84件、82件,其他抚养类案件数量分别为34件、37件、31件、28件、37件。

2015年-2019年结案的抚养类案件分别占当年家事案件的20.44%、23.09%、18.98%、18.64%、18.77%。

小结:近年来,N市Y区人民法院的抚养类案件数量虽有波动,但总体呈现平稳态势。抚养类案件在当年的家事案件中所占比例约为20%,比重不低。考虑到二孩政策的放开,部分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数量不止一个,因此仅N市Y区一地,每年即有百余名未成年子女面临“跟随父母中哪一方生活,另一方如何探望自己”的难题。另一方面,由于其他抚养类案件大多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探望权纠纷,如果能在离婚纠纷中处理好抚养、探望问题,将极大减少其他抚养类案件的数量,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二次伤害。

二、实践困境: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难以探知

(一)问题的提出

现阶段,我国关于抚养类案件的立法仍存在一些不足,给审判实践造成困境。其中,如何探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见由于没有细化的程序立法,更是成为实践中的难点。

抚养类案件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未来,但是未成年子女却常常因年龄和理解能力不成熟,难以参与到这关乎自身利益的诉讼中。立法虽然适用了子女利益原则,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未细化规定了解未成年子女意见的程序和方式,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也就往往难以探知。一方面,当事人可能会通过例如刁难、羞辱或提出足以诱惑子女的条件等方式向未成年子女施加压力以谋求私利,未成年子女承受着精神煎熬和无法抉择的痛苦,最终不敢真实地表达自己内心的意愿。另一方面,多数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往往在冷冰冰的法庭内与未成年子女见面并询问其意见,这使得未成年人心理上对会见法官产生抵触情绪。一些家事案件的法官受限于时间和精力,无法用心倾听孩子的想法,体恤孩子内心的情感,导致审判结果未能充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

(二)探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见的必要性

1.帮助实现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德国著名心理医生斯蒂芬妮·斯蒂尔认为,童年经历对人的影响之深是无法估量的,人们总是会用过去童年的经历解读今天遇到的事情。童年幸福的孩子会让他们拥有积极信念,认识到完整的自我价值,以积极向上的面貌应对世界;而童年笼罩“雾霾”的孩子则会对自我价值产生怀疑,缺乏安全感,容易消极看待事物。抚养类案件中探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见,能够一定程度上推动法官在审判中考虑子女的想法,为其确定最佳的童年生活环境,实现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

2. 推动公正审判。抚养类案件中探知子女真实意愿也能够推动案件的公正审判与司法正义的实现。抚养类案件中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和想法能够一定程度上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实现司法的目标,即接近正义。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想法,保障未成年人对诉讼程序的知情权,亦是推动公正审判的重要途径。

三、NY区人民法院的成功经验

为了改善和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延伸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N市Y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起打造家事审判品牌。邀请“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工作人员参与涉诉未成年人帮扶工作、聘用专业心理咨询师坐堂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心理以及联合社区、妇联等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后续保障,多措并举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特别是在抚养类案件审判中,N市Y区人民法院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

案例一:刘某(男)与代某(女)于200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刘小某(2003年生)由父亲刘某抚养。2015年,母亲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刘小某由自己抚养,声称刘小某身上有多处伤痕系刘某虐待刘小某造成。刘某表示伤痕系刘小某不小心受的伤,自己正常管教孩子。刘小某告诉法官父亲的说法真实,父亲并没有虐待自己,而母亲经常带自己出入娱乐场所,希望和父亲生活。在得知刘小某的意愿后,原告代某申请撤诉。2018年,代某再次起诉要求变更刘小某由自己抚养。代某提出自己在本地有住房,有能力抚养孩子;刘小某今年从刘某家中出走,一直住在自己家中,不愿和父亲生活。刘某则认为刘小某出走是因为自己按照老师要求不让他玩电脑,自己一直认真照料刘小某的生活和学习,而代某不督促孩子学习,也不给孩子做饭,无法好好抚养孩子。在询问意见时,刘小某反映父亲管教方式粗暴,希望与母亲生活。以刘小某的意见为基础,法官综合考量,判决刘小某变更为母亲代某抚养。该案判决不满一年,代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刘小某由刘某抚养,认为自己投资失败,欠下诸多债务,且房子为还债已经变卖,没有固定住所;自己身体不好,无法照顾刘小某;刘小某不听从自己的管教,母子相处并不愉快。此时刘某改变了态度,认为自己已经再婚不愿抚养刘小某。

离婚十余载,前后三次诉讼,刘小某的意见摇摆不定。为了了解刘小某的真实意愿,法官邀请心理咨询师参与案件审理。在安静、温馨的心理疏导室,刘小某和法官、心理咨询师进行了交谈。心理咨询师要求刘小某的父母离开心理疏导室,告诉刘小某作为一个即将成年的男子汉,要真实说出自己的想法,才能让心理咨询师帮助自己,让父母离婚对自己的负面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在沟通过程中,心理咨询师不仅全神贯注的倾听,还给出较多的非指导性情感反应,即咨询师不提供观点,只是把刘小某呈现出来的情感进行总结或复述,反馈给刘小某,并使用“看起来……”“你似乎……”等作为反馈时的开头,给予刘小某澄清的机会。这种技巧可以帮助刘小某放松状态,促进刘小某的自我表达。最终刘小某表示自己不愿和父亲生活,自己是即将成年的男生,父亲的教育方式过于暴力,极大打击自己的自尊心。结合刘小某和父母互动时的肢体动作,心理咨询师给出了专业意见:刘小某对父亲存在强烈的畏惧心理,第一次诉讼中刘小某表达希望和父亲生活的意愿是其出于胆怯的虚假表示,而之后两次诉讼中表达希望和母亲生活的意见才是刘小某的真意。据此,综合考虑父母性格、经济状况等因素,法官判决驳回母亲代某的诉讼请求,刘小某仍旧由母亲代某抚养。

案例二:王某(男)与吴某(女)于 2015年离婚,约定双方所生女王小某(2012年生)由父亲王某抚养,母亲吴某随时可以探望。2019年起,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吴某多次试图带走女儿王小某,均被发现并接回。2019年3月的一天,吴某在探望女儿时,趁王某不备,将女儿带走。十天后,上海警方在上海某医院输液室(母女休息地)找到吴某和王小某。后吴某自述,其认为王某阻碍自己行使探望权,故预谋带走王小某。吴某先带王小某至扬州逗留两日,后又带至上海多日。在此期间,为避免被查找到,夜间多在医院输液室、宾馆大堂等地过夜。王小某陈述,其被妈妈带走的路上很害怕,妈妈没钱的时候,自己每天只能吃到半碗饭,并表示爸爸把她照顾的很好,更愿意与爸爸生活在一起。另查明,王小某因吴某的行为近十日未能上课。经王某申请,我院充分评估后裁定中止吴某对王小某的探望权以保障王小某的权益。2019年月,吴某向法院申请恢复自己的探望权。

“携女逃亡”一事后,王某爱女心切,对吴某产生不信任感,时刻防备吴某接近女儿,双方也无法友好协商。吴某告诉法官,自己数月见不到女儿,十分牵挂;为了成为让女儿骄傲的妈妈,自己不再游手好闲,还考取了职业证书;认识到了自己擅自带走女儿的错误,希望能见到孩子,陪伴孩子成长。吴某的哭诉让法官感受到了一位母亲的思念,而王小某被迫随母亲“流浪”的经历也让法官揪心,王小某尚年幼,“逃亡”一事心理受到创伤,是否应当恢复吴某的探望权应当审慎考虑王小某的意愿。法官邀请了心理咨询师和关工委工作人员辅助案件审理。由于王小某未满十岁,年纪尚幼,心理咨询师决定通过“房树人”绘画探知她的内心。绘画要求是让孩子在一张A4纸上画出房子、树和人,其他元素可以任意添加。王小某一共画了两幅画,一副是春天,一副是秋天。两幅画的整体构图偏下,上方较空,绘画过程中,王小某均未按照要求画人物,其中春天的一幅画上反而画了一条蛇,两幅画中房子的门窗也都是关闭的,王小某告诉心理咨询师要从烟囱出入房子。在绘画过程中,由一男一女两位老师陪伴,绘画环境的半封闭,干扰较少。心理咨询师在和王小某接触的过程中完全对等平视地与她交流,比如王小某喜欢坐在地上,老师也坐在地上和她交流。通过解读王小某的“房树人”绘画,结合王小某的肢体动作以及与父母的交流,心理咨询师认为王小某并不抵触母亲,但其心理安全感缺乏,内心封闭、情绪低落,回避自己的现实状况,并建议家长多陪伴孩子,让孩子将心中压抑的话说出来。法官和关工委工作人员将心理分析结果和吴某、王某进行了沟通。王某十分惊讶,认识到自己身为父亲确实无法像母亲一样给与孩子温暖的母爱,王某当场表示愿意让吴某前来探望,并承诺将做出调整,减轻王小某的压力,让王小某的童年有父母陪伴。法官、心理咨询师和关工委工作人员还在对王小某的教育方式、相处方式等方面对王某和吴某进行了指导。该案以调解结案,双方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积极沟通,在女儿抚养问题上未再发生纠纷。

案例三:刘某和夏某于2015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刘小某(2010年生)由父亲刘某抚养。2019年,刘小某的奶奶魏某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自己为刘小某的监护人。魏某称刘某沉迷网络游戏,行为不良,以偷、骗为经济来源,多次被处以六个月至一年的治安处罚及刑事处罚; 2019年4月起刘某因欠债离家,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夏某则表示自己无监护能力,不愿承担监护职责。魏某还证明了自己有固定经济来源,固定住所,身体状况良好,认为自己适合担任刘小某的监护人。另查明,刘小某自2012年起便一直随魏某夫妇生活。 

本案中,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并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刘小某的父母均不具有监护能力且没有监护的意愿,刘小某的奶奶魏某虽非法定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人选,却具有监护能力,监护意愿强烈。承办法官决定再结合考虑刘小某的意见。为了让刘小某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官让本案其他当事人及亲属全部回避,只有刘小某、法官、书记员和心理咨询师在留在心理疏导室。法官和心理咨询师没有采用生硬的询问,避免“你愿意和谁生活”等直接的提问方式,而是在刘小某放松下来,具有安全感的状态下,聊起刘小某的兴趣爱好。其中一段谈话记录如下:

法官:“你的兴趣爱好是什么呀?”

刘小某:“我喜欢跑步。”

法官:“那你在班里跑步是不是很厉害?”

刘小某:“对,我在我们班跑步成绩排第一。”

法官:“这么厉害呀!那你的梦想是不是和跑步有关呀?”

“是的,我想长大了参加奥运会!”

法官:“你有没有和你奶奶说过你的梦想呀?”

刘小某:“经常和奶奶说,奶奶特别支持我,鼓励我要多练习,多努力,梦想才会实现。奶奶还答应我等我参加奥运会的时候,她一定会去现场给我加油!”

法官:“那你和你爸爸妈妈说过你的梦想吗?”

刘小某:“没有,我很久没见过他们了,他们很少来看我。”

类似的询问方式结合心理咨询师专业的心理学分析,法官得出结论:刘小某的真实意愿是希望奶奶魏某担任其监护人,跟随奶奶生活。据此,法官裁定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魏某为刘小某的监护人

案例四:赵某(女)与钱某(男)于2012年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钱小某(2005年生)归钱某抚养。多年来,钱小某一直随父亲和奶奶一起生活。几年前,钱某再婚并与继母育有一子,从此一家五口生活在一起。2019年起,钱小某主动联系母亲,希望今后与母亲长期共同生活。后赵某作为原告起诉钱某,要求变更钱小某的抚养权,由自己抚养。赵某认为钱小某正处于身心快速发展的阶段,钱小某随钱某生活,空间拥挤、环境嘈杂,难以满足钱小某的成长需要。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敏锐地发现,孩子父母都十分疼爱孩子,对孩子抱有很高的期待,但他们却忽略了孩子正值青春期脆弱敏感的特点,对于孩子内心真正的感受和需求并不了解。于是法官会同心理咨询师与钱小某进行了一次真诚的交流。在半封闭的心理疏导室,钱小某敞开心扉向法官和心理咨询师倾诉,自己并不反感和父亲生活,但是父亲对自己非常严厉,两人时常有矛盾摩擦,而且父亲再婚后,自己也不再拥有单独房间,学习和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钱某在得知孩子的真实想法后恍然大悟,为自己长期以来忽略孩子内心感受而惭愧不已。法官和心理咨询师适时开解钱小某,帮助他与父亲重新建立情感联结,这是数月来父子间首次顺畅沟通。最后法官提议为父子合影留念,钱小某主动搂住父亲的双肩,钱某愣住随即笑着流下了泪水,父子内心的坚冰正慢慢融化。钱小某和父母当场协商后,原告决定撤诉,父子二人的未来,将在这里重新开始。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N市Y区人民法院对抚养类案件审判的改革经验:尊重未成年子女意见,特别要注意排除父母等人的影响,探知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具体方法有配备专门的谈话空间等硬件设施,法官直接会见未成年子女,并邀请心理咨询师利用专业的心理学知识提供甄别意见,同时利用关工委老同志经验丰富、妇联和社区同志与辖区内妇女儿童关系紧密等优势,多部门联动,为未成年子女找到真正有利于成长的环境。

四、 域外参考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全球的一体化,几乎各个国家或早或晚都注意到了未成年子女意见在抚养类案件中的重要性,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域外积累了诸多经验。

(一)英美法系

作为儿童权利保护研究起步较早的国家,英国尤其注重在家事纠纷中听取儿童意见。2010年《法官会见家事诉讼涉案儿童准则》中规定,若具有表意能力的儿童有会见法官的意愿,法官若认为应该会见,则应在确定会见的预期目标、会见的时间、地点、参与会见的人员之后及时安排会见; 若法官认为不宜安排会见,也应书面说明不宜会见的原因。未成年人在诉讼中有陈述其意见的权利,并能够通过菜单式选项的方式对其希望的表达方式进行选择。另外,在家事法庭中,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包括都会有具备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背景的专业人员协助,如诉讼监护人,独立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代表未成年子女利益,中立客观地表达子女意志。

涉及法官会见儿童的上诉案Re KP(A Child)[2014]一案中,上诉法院法官摩尔——比克(Lord Justice Moore—Bick)认为,法官及其他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及理解力决定了能否以最好的方式听到儿童的声音。因此,英国也在不断帮助专业人员提升能力。青少年委员会还制定了了解儿童意见的术语表,帮助专业人员了解儿童真实意见。

与此类似,美国将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中帮助法官调查和协调处理的专业人员称为 “仲裁人”“调解员”等,他们可以帮助法官更好了解到未成年人的真实情况以及具体细节,保证做出的裁判能够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澳大利亚则设有“子女代表人”制度,如果父母不能代表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子女代表人就会向子女了解其意愿等,将子女的真实意思表达全部传递给法院,并对如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减少对子女内心的伤害、使未成年子女获得最大利益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提交给法院。

(二)大陆法系

为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德国创设了程序辅佐人制度。法官在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人身利益的家事案件时,可依职权指定程序辅佐人以实现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程序辅佐人的职责包括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沟通,并通过能被未成年人理解的方式,及时向其告知家事诉讼程序的进展情况等。法庭应当听取该年满 14岁的未成年子女意见,且法院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之时,须有程序辅佐人的陪同。

日本的家事法庭配置了专门的调查官,为了保证最大限度的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以形成报告提交法庭,通常会选择拥有医学、心理学、 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背景的人员作为调查官。在调查抚养类案件时,家事调查官为了保证裁判结果最有利于儿童最大利益,需要针对儿童进行调查,弄清楚儿童心理状况和思想状况。另外,根据日本《人事诉讼法》第32条,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案件,如果子女在15周岁以上,则必须听取该子女的陈述。事实上,在日本的审判实务中,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普遍得到尊重。

与德国的程序辅佐人制度类似,中国台湾设计了程序监理人制度。程序监理人从社会福利机构、律师公会等公益性组织中选任,其有权与受监理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属会谈,向法院就有关未成年人利益的相关事项提出报告或建议。考虑到未成年子女表达能力的不足,台湾地区还创设了社工陪同制度,规定未成年子女表达意愿或陈述意见时,法院应通知相关主管机关指派社会工作人员等陪同在场,此外还要求法院的询问须个别进行,注重保护被询问人员的隐私及安全,保证得到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总而言之,域外对于保障儿童在抚养类案件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有三条路径:1.有表意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与法官直接对话,表达自己的意见;2.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调查官帮助法官调查案件事实,包括儿童真实的心理状况和思想状况,形成报告和建议提交法庭;3.选任程序代表人客观代表未成年子女利益,帮助未成年人诉讼,在诉讼中成为法庭和儿童的桥梁。另外,为了保证获得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见,还形成了社会工作人员陪同、提高调查官专业能力等有益经验。

五、 重新构建

当前,以教条、粗放的审判方式审理抚养类案件的法官仍不在少数。结合N市Y区人民法院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抚养类案件的审判方式应当转变为精耕化、系统化,尤其要注意探知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据此,笔者对抚养类案件中探知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提出以下重构建议。

(一) 明确“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原则

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是指在作出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决策时,应当听取具有表达能力和判断能力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将其意愿作为决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认为,我国在抚养类案件中应确立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原则,让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案件中不再是一个受害者,而是成为一个享有“话语权”的参与者。在当前抚养权归属的确定缺乏儿童视角的情形下,除了应修改部分暗含父母强权意味的法条,也应确立新的指导原则。同时,在多子女家庭日益增多的当下,若想从长远角度上培养和谐的多子女同胞关系,引导法官作出合情合理的抚养权归属判决,都需要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原则的指引。

(二)扩大意见得到听取的未成年子女范围

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具有自己的利益。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就必须理顺未成年人意志表达的渠道。《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5条明确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有表达意见的权利。对此各地高院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以北京高院为例,认为可根据案情征求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提挈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重视······为此目的,儿童应特别享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阐述见解,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根据N市Y区的实践经验,不乏听取虽未满十周岁但具备一定意思表示能力子女意见的案例,效果良好。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资格的立法方式,规定法官可以听取有一定意思表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由法官结合儿童的年龄和理解能力做出是否听取意见的判断。同时,要注意鉴于儿童的年龄和理解能力不成熟,法官如果选择听取儿童意见,应当尽到更为谨慎的审查义务。

(三)探知方法

结合N市Y区的审判经验,笔者认为为了减轻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压力,不宜采用当庭询问的方式,而应当由法官陪同下的司法辅助人员、心理咨询师等,在温馨场所询问并制作笔录以了解其跟随意愿,防止未成年子女受到其他成年人的误导。

1. 设立未成年观察室

安抚人的情绪不是一蹴而就的,特别是对于家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如果在未成年人情绪波动很大、思想摇摆不定的状态下询问其意愿,多数会得出不实的结论。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可以设立未成年人观察室,给予子女充分平复情绪、消除顾虑及认真思考的时间和空间。首先,未成年人观察室的陈列应当温暖、舒适,而不是冰冷肃穆的庭审法庭布景,特别要注意色彩的运用和光环境的打造。心理学家认为,人的第一感觉就是视觉,而对视觉影响很大的则是色彩,很多色彩都对情绪有启动作用,进而影响人的认知和行为。未成年人观察室的布置建议选择淡黄、淡绿、淡粉等不饱和色,帮助降低不安情绪。光环境对于人的行为、情绪感受、心理感受和精神状态都会产生影响,所以建议以自然光源为主,适当留有窗户打造开放的环境氛围,同时选用温和的暖色人工光源辅助,使未成年人在心理状态不佳的时候更快平静下来。通过营造温馨幸福的氛围,从而使孩子们在放松的心情下,产生信赖法院、主动进行交流的效果。其次,未成年观察室应当是独立、安静的空间,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之外没有其他成年人在场,保证未成年人的意愿表达不会受到他人影响。在这样特定独立、气氛温馨的场所,未成年人才能自愿表达内心真实的“声音”,仔细描述自己的感受,帮助法官探知孩子的想法与意愿。

2.心理咨询师的介入

N市Y区人民法院邀请心理咨询师参与案件审理,通过心理评估,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为案件的处理和预防矫治提供了可行性。通过相关经验的总结,心理咨询师探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一、观察与访谈。访谈过程中要注意“贯注行为”的使用,比如在访谈过程中,与未成年人进行较多适时的目光接触,把握语音、语调、语速及其变化所传递的感觉,给出较多的非指导性情感反应,运用放松、鼓励性的手势等。同时观察被测者的微反应,微反应是人的本能反应,难以控制和掩饰,是了解一个人内心真实意图的最准确线索,往往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被测未成年人的内心真实想法。二、“房树人测验”。“房树人”测验属于心理投射测验,其始于Buck“画树测验”,其后发展为“统合型房树人人格测试”。该测验要求被试将房屋、树木、人物,按照其想象中的形象在纸上描绘下来,由此体现被试的情绪状态,甚至潜意识中的欲望和现实生活中的愿望(喜怒哀乐、人际关系、社会适用等各个方面)。心理咨询师根据一定的标准,对这些图画进行分析、评定、解释,以此来了解被测验者的心理现象。考虑到未成年人可能不愿透露个人情况或故意撒谎,心理咨询师在访谈时可用房树人测验作为辅助工具配合访谈。三、沙盘游戏。心理咨询师通过与未成年子女玩沙盘游戏来调查、解读其心理情况。除此以外,还有可以由双方家长共同或分别陪同子女玩耍,心理咨询师、法官在单面镜另一侧观看,观察子女与父母的聊天、嬉戏过程中的表情、态度,以了解亲子关系的真实情况,探寻子女更愿意与何方父母共同生活。但此方法需要设置单面镜观察室,成本较高。

另外,对抚养类案件进行心理评估,必须遵循全面性原则。在评估对象方面,不仅仅要评估未成年人,还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紧密相关的人员。例如案例三中,被申请人刘小某的父母长期未陪伴在刘小某身边,刘小某的爷爷奶奶抚养刘小某,这里爷爷奶奶就是案件紧密相关人员。通过对监护人、紧密相关人员的心理评估,可以从侧面印证未成年人表述的意愿是否真实。另外,还要保证充分全面的评估范围,不仅要探知未成年人真实意愿,更要找到未成年人心中的郁结所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解开心结,恢复健康心理,同时也有助于法官作出更合乎公平的判决。

3.社会联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探知未成年子女真实的跟随意愿,维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也需要多部门、多群体的联动。在案例三中,N市Y区人民法院邀请了关工委参与,关工委的工作人员大多为解纷经验丰富、擅于沟通、耐心和蔼的退休法官,在与未成年人耐心沟通,探知其真实意愿方面具有优势;同时根据N市Y区人民法院的经验,由于此项工作真切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关工委同志大多比较热心,积极参与。中国台湾的经验做法就包括法院通知相关主管机关指派社会工作人员等陪同在场以询问未成年子女意见,针对大陆而言,妇联、妇儿工委、社区街道等与辖区内儿童联系更为紧密,更了解儿童情况,儿童也熟悉相关工作人员。当询问未成年子女意见时,这些工作人员在场能够帮助其放松以便探知真实意愿。因此,笔者认为探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时可以邀请关工委或所属辖区的妇联、妇儿工委、社区街道等一至二位工作人员在场协助。

4.探索程序代表人制度

由于未成年子女往往因年龄或理解能力不足而无法直接陈述意见或意见表述失真等情况,可以在抚养类案件中为未成年子女设置专门的程序代表人,全面介入家事案件进程,调查收集有利于儿童最大利益的证据材料,代表未成年子女独立参加诉讼并向法官提出符合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和最大利益的建议。程序代表人是中立的,只对儿童负责,在庭外了解未成年子女真实的跟随意愿并转达法官,不受儿童父母以及法官意见的干扰。同时,程序代表人也可以减少儿童参与诉讼程序的心理压力和后续伤害。司法实践在家事诉讼中对此有过一定探索,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开始尝试的“诉讼监护人制度”,笔者认为抚养类案件中的程序代表人与之类似,但个性之处在于抚养类案件中的程序代表人还应当审慎了解、识别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并将此作为重要观点转达法官。

5、专业人员能力提升

法官、专业辅助人员与儿童的交流经验和专业能力对探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必须提升法官和专业辅助人员的专业能力,增强其与儿童的交流沟通能力,提升与儿童沟通的技巧和水平。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由于具有深厚的专业基础,只需对其进行儿童交流沟通方面的培训即可满足条件。而对于法官、参与抚养类案件的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程序代表人等往往欠缺相关知识,需要进行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培训。除了定期有计划地培训学习外,还可以整理探知未成年子女真实跟随意愿的常用话术表以供专业人员参考学习。


结语

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追求司法正义,法院在抚养类案件中需要注意探知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N市Y区人民法院及域外相关经验,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原则,扩大听取意见的未成年子女范围,打造特定独立、气氛温馨的未成年人观察室,由心理咨询师采用专业的心理学知识进行评估,同时邀请关工委及所属辖区的妇联、妇儿工委、社区街道等一至二位工作人员在场协助,不断提高法官和专业辅助人员的能力,并探索建立程序代表人制度,以确保在抚养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能够发出他们内心真实的“声音”,成为做出影响自己未来之决定过程中的参与人。



作者单位: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雨花台区雨花南路6号



总访问量
版权所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南京先行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苏ICP备12076580号-1 苏公网安备32011402010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