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与思考
日期:2020-05-11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
2018年市重点调研课题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内容摘要: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板桥人民法庭运用设立普法课堂,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对接基层网格化管理平台,密切与基层组织的联系,开拓多元化解决社会纠纷的路径,极大地丰富了“枫桥经验”的内容。把握好司法去地方化与基层治理地方化的界限,将群众路线与司法专业化有机结合,建立内部激励机制,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应当是人民法庭也是板桥人民法庭未来进一步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的方向和愿景。
关键词:人民法庭 基层社会治理 枫桥经验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这是顺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基层。① 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司法基层的“前沿阵地”,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一、引言——从“幸福巴士案”看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义
(一)“幸福巴士案”概述
2011年,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某楼盘销售之初,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开发商为促进销售,承诺并在楼盘与地铁站之间开通免费的“幸福巴士”,方便业主出行。2016年初,小区周边公共交通有所改善,开发商遂单方停运“幸福巴士”。小区近两千户业主认为停运“幸福巴士”给出行带来不便,要求恢复运营。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部分业主集结围攻物业,社区和街道均派出人员加以说服和劝导,依然无法平息群众不满。有部分业主在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指点下,陆续起诉到法院。板桥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通过实地勘察,走访群众,翻查开发商的运营账目,掌握其运营成本状况,在充分了解小区业主诉求的基础上,与社区工作人员配合,组织业主和开发商进行多轮调解和协商。经过一系列艰苦而细致的工作,终于使得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达成谅解,开发商自愿给予业主部分经济补偿,多数业主则同意开发商停运“幸福巴士”。通过示范性审理,其他未进入诉讼的千余户业主也同意以诉讼案件为参考,根据诉讼中确立的原则与开发商达成和解。
这一案例是板桥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缩影。板桥人民法庭改变了“坐堂问案”的审理方式,将庭审开在社区,在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搭建对话机制,通过引导双方对诉讼结果产生合理预期,促进双方在法律框架下寻求平衡点,妥善平衡双方利益,防止了小区业主群体与开发商之间矛盾升级,及时控制了群体性纠纷的大面积爆发,维护了辖区稳定,实现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治理效果。
(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义和优势
1. 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义
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需求。社会治理是在一定的共同价值基础上,一定的规章制度下,一定的法律框架内政府、社会、企业和公众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防范社会风险的活动。 作为最基层的司法力量,既近于司法源头又长于法治,以人民法庭为前导,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首先,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秩序,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持社会和谐。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平衡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利益、公民与公民之间利益的社会管理机构,本身即具有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与职责。 换言之,法院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与职责,主要是通过其履行国家审判机关职能,作为社会纠纷的中立调解人和裁决者来实现的。其次,伴随经济基础的发展,基层社会治理已经从原来农业社会简单的绅权治理 转变为政府治理再到现在的多元化社会治理,这就需要司法力量加入到社会治理中来,通过惩戒犯罪、裁断是非、定纷止争,建立和维持良治。此外,完成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目标,也要求国家司法机关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
另一方面,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丰富与发展“枫桥经验”的需求。“枫桥经验”的内涵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要求、以基层多元治理为载体的基本方法、以纠纷预防与解决为手段的基本理念。这是新时期“枫桥经验”依然具有现实意义的根本原因所在。而人民法庭之所以能够也应当继受“枫桥经验”,成为“枫桥经验”的新样本,原因在于:
第一,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系为“便民”设立,长年扎根于群众中间,与辖区各个单位、社区和居民密切接触,能够直观感受群众需求,有利于妥善化解纠纷,因此,成为基层社会有序治理的重要环节和路径之一。第二,我国的社会治理历来以政府行政分级治理为主要模式,在社会治理模式逐渐从政府行政治理单一模式向社会综合治理发展的过程中,人民法庭能够起到双重作用。一是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下沉组织,能够对应基层行政级别,植入区县以下街道和社区,更好地与政府及其他社会治理组织进行工作配合、协调对接;二是人民法庭行使的司法职能,本身即构成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社会治安管理、区域经济发展、劳动关系调整、行政权力监督、婚姻家庭领域、未成年人保护、社区关系和谐等领域,或成为行政管理的助力,或起着行政管理所无法企及的作用。前述之“幸福巴士案”示例即为典范。第三,由于人民法庭长期驻扎在乡镇、村或社区,能更好掌握本辖区社会动态,有利于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将纠纷“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因此,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对“枫桥经验”的有力诠释,为“枫桥经验”注入了新时代的法治元素。
2.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优势
法律所具有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基本功能决定了在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下,司法必将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其天然的优势。
第一,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具有地域性优势。基层纠纷大多法律关系简单,但常常剪不断、理还乱,往往非一纸判决就可了结。当事人心服口服、案结事了,乃至“握手言和”的结果才是基层司法追求的最终效果。基层纠纷的解决并不完全取决于对法律事实的查明和对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有时更在于法官对当地社情民意和习俗的了解,以及对当事人情绪的照顾和妥帖安排。如前所述,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下沉组织,长期驻扎基层,熟悉辖区动态,有利于先行介入民间纠纷,通过调解、说服以及给基层行政机关和群众组织发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纠纷的司法建议等方式,从源头防治矛盾激化。在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庭法官又可凭借对辖区风俗习惯的了解,抓住矛盾关键,进行合乎情理的调解,或者作出合乎法理情的裁判,有效解决纠纷。同时,人民法庭贴近基层社会组织,方便其共享辖区信息,可以合力解决矛盾纠纷。正因如此,一批基层法院法官得以因解决民间纠纷成绩突出而成为全国或所在地区的优秀法官,例如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的陈燕萍法官,以及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板桥人民法庭的胡正义法官等。
第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具有专业性优势。当前,我国已进入依法治国阶段,基层社会治理也从传统的行政治理往依法治理的方向转型。依法治国要求各级行政机关遵循法律规定,主动进入依法治理的轨道。然而,囿于某些执法主体法治素养尚有瑕疵等因素,加之上级行政机关在实施治理过程中偏好于层层传导压力,只重结果不重过程,致使行政治理行为未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仍旧存在,且某些基层或下级行政机关往往只注重追求表面数据的光鲜。 其直接影响,就是导致部分群众利益被侵害,或者纠纷不能有效得到解决,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导致社会治理不能取得预期效果。与之相对应的是,人民法庭长期驻扎辖区,与基层行政治理机关沟通便捷,基层行政组织在日常治理过程中得以与同一层级人民法庭保持密切联系,咨询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人民法庭也通过辖区案件的受理,了解各种纠纷和潜在纠纷的类型、特点、发生原因等,并将信息传送给行政管理机关,促使其依法调整规范管理行为,从而共同提升依法治理基层社会的水平。
第三,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具有权威性优势。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政治保障。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权威的最基层代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人民法庭作为国家法律和正义的“代言人”,以及解决纠纷的第三方中立机构,能够弥补基层党委、政府机关的短板,尤其在处理涉政府管理行为与被管理者的矛盾纠纷时,能够更有力地促进矛盾的有效化解和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人民法庭出具的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强制力,可以震慑违法行为人,又可以教育所在社区的群众;群众对于法治的渴求,以及法庭情理法兼具的处理,较容易获得群众的认同感。例如,板桥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中,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总体高于所在基层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范例——以板桥人民法庭为样本
(一)板桥人民法庭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缘起
1.板桥人民法庭所在辖区的基本情况
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建乡,八十年代设镇,具有悠久的历史,属于传统的农村地区,辖区内保留了浓厚的南京本土文化与习惯。2005年后,随着板桥片区内先后设立新城街道、雨花经济开发区,以及农业税的相继取消,板桥片区进入了“新旧交融”时期,辖区内的产业布局、人口组成、就业结构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板桥地区的经济,由农业经济与传统制造业结合发展的产业布局,转变为传统制造业和现代商贸、服务业等多元产业协同发展布局;人口由本土农民单一结构,转变为本土居民、原辖区外拆迁居民及外来流动人口组成的多重结构;人员就业结构由原本简单的务农或国企工人转变为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职工等多种职业交叉。
板桥人民法庭位于雨花台区板桥街道,距离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本部20公里。目前,辖区范围包括板桥街道、梅山街道、板桥新城街道和雨花经济开发区四个街道,共有23个社区或行政村,辖区面积达78.3平方公里,占南京市雨花台区面积的近50%。人口数量由2014年的7.5万人增长到13.3万人,短短四年间近乎翻了一番。辖区内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经济状况等都受到了现代城市社会的感染与影响。因此,板桥人民法庭所处地区,无论是经济发展、人口结构,或者是治理方式、文化风俗,均呈现出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传统与现代高度融合的特征。
2.板桥人民法庭参与辖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原因
员额制改革后,板桥人民法庭配有4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5名书记员,2017年共受理案件1917件,审结1678件,分别占全院诉讼类案件的29.37%和30.15%。2017年全年,板桥人民法庭员额法官人均办案419.5件 ,在繁重的任务面前,板桥人民法庭依然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主要缘于以下原因:
首先,伴随辖区内产业布局、人口构成、就业结构的变化,除了原本传统的民生纠纷外,诸多新类型纠纷产生,例如,由于企业大批入住,催生各类商事合同纠纷产生;因南京市民工市场迁入辖区,劳动争议明显增加;辖区内占地3000多亩的连片经济适用房落成及诸多新楼盘交付,致使二手房和商品房的交易、租赁纠纷增长迅速;拆迁安置人员获得高额补偿金,致使民间资本活跃,民间借贷案件高发;传统婚姻家庭关系受到社会转型的激烈冲击,导致纠纷高发,因继承、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矛盾对抗性增强;辖区周边多条高速公路的并存使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频繁……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复杂化导致案件数量连年增加,对于本区的社会治理是个巨大的挑战,也呼唤着人民法庭积极介入基层治理,预防和解决纠纷,减少进入诉讼的案件量,创建和谐社区。 其次,随着2006年国家农业税的取消,百姓对政府的依赖性减弱,基层社会治理理念也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对政府管理和服务的要求提高。原有“熟人社会”因辖区城市化、工业化而瓦解,本土居民连同大量外来人员共同构造了辖区现代意义上的“陌生人社会”。当政府管理或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能满足需求,村、社公共利益分配不公时,各种利益交错,既难以形成利益共同体,也难以形成可以自足和自洽的社会自治结构。在此情形下,原本“坐堂问案”、“就案办案”的方式已经不再奏效,客观上要求人民法庭改变案件审理和审判方式。而只有当人民法庭主动介入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才能发现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并摸索出有效的解决方法。
综上所述,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剧变,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出了要求,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对人民法庭改变原有的管理体制、审判方式以及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也是一种有力的促进。
(二)板桥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途径与经验
近年来,板桥人民法庭通过对接网格化平台、设立普法讲堂、开展巡回审判等手段,在不断提高审判和调解水平的前提下,主动承担了诸多审判以外的司法职能,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积累了诸多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延伸司法职能又在一定程度上培育了基层法治土壤,对板桥地区审判工作产生了正面影响,形成了司法机关与所在区域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间的相互信任和良性互动。
1.对接网格化平台——密切与基层组织联系
2017年以来,板桥人民法庭辖区内四个街道按照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关于社会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网格化管理模式,共建成270个网格。板桥人民法庭也积极对接辖区街道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共享街道网格信息,及时准确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将纠纷解决机制前移,防止了辖区内多起群体性矛盾的激化。
2017年,板桥人民法庭在受理多起“以租代售”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意识到该批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波及范围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遂于第一时间与案件所在地区网格员联系,通报案件情况及进展,协同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及社区对该批案件配合跟进。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因“人去楼空”无法查找,严重阻碍了案件送达及处理。经网格员进行数据筛查,及时找到公司负责人,使得案件得以立案并开庭审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板桥法庭又与上述机关和社会组织沟通、协调,为案件的调解与后续调解协议的执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使得这类案件最终全部顺利结案,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司法审判工作应当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统一的要求。
除了利用网格化管理平台与基层组织共同创新社会治理新方式外,板桥人民法庭还探索利用网格平台的海量数据,查找当事人最新住址等信息,提高司法文书的送达效率。
2.设立普法讲堂——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近年来,板桥人民法庭经常组织法官走出法庭,深入社区、企业、学校,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仅2017年,就举办“法普乡愁、法解民忧”为主题的普法讲堂15次,惠及百姓2000余人。同时,还与有关政府部门相互配合,针对辖区纠纷多发领域和百姓关注的社会热点,举案释法,为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举办法律培训,如先后为进城务工人员举办了关于《劳动合同法》方面的普法讲座;为辖区小微企业举办了防范合同风险和有关民间借贷的普法讲座;为社区居民举办了关于《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家庭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方面的普法讲座;为征地拆迁家庭举办了有关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继承纠纷方面的普法讲座;为家长和孩子举办了关于防范儿童拐骗、远离校园伤害、共筑校园安全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普法讲座;为辖区老人举办了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继承法》的普法讲座。
法官们以鲜活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多样化的内容、图文并茂的展示,与百姓面对面交流,拉近了群众与司法的距离,密切了居民与基层社区的联系,增进了人民法庭与地方基层组织的互动和配合。普法讲堂让老百姓感受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重要性,学会通过用正当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为基层组织依法治理社区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也教育引导老百姓主动远离违法行为,规范自身行为,对于预防矛盾纠纷、开展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国家司法公信力具有深远意义。
3.开展巡回审判——化解一案影响一片
2017年以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板桥人民法庭为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在群体性纠纷、相邻关系及家事等纠纷中大胆实践“巡回审判”工作模式,开展巡回审判26次,化解纠纷158起,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真正做到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围绕“巡回审判”创建了“巡回审判+观摩”、“巡回审判+答疑”、“巡回审判+宣讲”三种模式,扩大巡回审判功效,足迹覆盖全辖区,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奠定了基础。
板桥人民法庭辖区内的某高层小区交付后,除居住或空置外,有部分业主将房屋用于办公或仓储,致使在共有设备和公共区域使用上,极易产生涉众型纠纷。 2016年,某电子公司租赁该小区房屋用于储存货品,后因楼内下水管堵塞,污水流入,造成堆放的电子器件过水受损,预估损失价值30余万元。该公司向各方寻求赔偿未果后将小区物业及所在楼上二十余户业主告至法院。板桥人民法庭通过庭前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后,决定将该案的庭审搬至小区内,邀请社区干部及周围居民旁听。
本案通过巡回审判,既便捷了诉讼当事人,又直观查清纠纷产生原因,合理界定了损失范围。各方当事人经调解虽未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但均服判息诉,维护了小区的和谐稳定。在巡回审判过程中,板桥人民法庭还与社区合作,组织周边群众观摩庭审,由法官进行庭后答疑,并就共有设备及区域的使用、证据的有效保存、合法维权的方式等法律知识加以宣讲,既普及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法律常识,又提高了在场群众维护小区公共环境和设施的自觉性。迄今为止,该小区和周边小区,再未发生类似因侵占或不当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引发的纠纷。
4.开拓多元化解矛盾的路径——寻求解决纠纷最优效果
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板桥人民法庭与辖区各街道的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构建纠纷多元化解平台,通过司法、党政、社会力量规范化的沟通联系机制,汇聚多方组织力量,开拓多元化解矛盾的路径,以达到“1+1”大于2的整合效果。具体的做法包括:
(1)推动建立了诉调对接平台,积极争取政府、社区及其他组织的配合,确立了由法官和法官助理、社区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为主体的联动制度和机构。板桥人民法庭定期对社区主任、调解员进行法律培训,提供法律咨询,促使联动机构人员掌握法律知识,提高适用法律的水平;邀请人民调解员、社区工作人员、群众代表参与旁听典型案例庭审,并于判后进行座谈交流,增强其参与化解纠纷,调处矛盾的能力。
(2)通过简化流程,方便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基层调解机制,增进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公信力,使得更多矛盾纠纷化解于基层调解中。基层群众调解组织的完善,以及调解工作的推广,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诉讼案件的过快增长,减轻了人民法庭的办案压力。
综上所述,板桥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需求,践行“枫桥经验”,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优势和作用,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以新内容,为提高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作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获得了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肯定。
三、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困境与发展展望
所谓社会治理(Social Governance),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在我国,社会治理就是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 党的十九大报告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对社会治理问题高度重视,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板桥人民法庭参与板桥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充分说明人民法庭应该是也可以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有生力量,有助于实现十九大提出的社会治理的目标。然而,毋庸讳言的是,因自身的和外部的原因,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也面临着某些困境,存在某些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困境的成因,有的来自于我国社会剧变,尤其是城镇化的进程,有的则来自于司法制度和理念本身。
(一)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困境
1.城乡一体化弱化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地域优势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改革开放以来,常驻人口城镇化比率由1978年末的17.92%上升到2017年末的58.52%。2017年末,我国农村公路里程达401万公里,比1978年末增长5.7倍;全国通公路的乡(镇)占全国乡(镇)总数的99.99%;通公路的建制村占全国建制村总数的99.98%;全国行政村通宽带比例超90%。 伴随我国机动车辆普及、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发展、公路全覆盖,“地域偏远、交通不便”在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已经不再成为群众实现司法救济权利的障碍。就江苏省南京市为例,全市11家基层法院(铁路运输法院除外)共设有24个人民法庭,较近的人民法庭距离基层法院本部仅有二三公里之远 ,较远的人民法庭距离基层法院本部也在30公里左右,都能够通过自驾或便捷的公交方式抵达。如此看来,人民法庭以“方便群众诉讼”功能作为设立初衷的地域优势已明显弱化。因此有些法庭实际上面临着被撤并的可能性,而且因其距离城区较近,社会治理的资源本身就比较丰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紧迫性不再凸显。
2. 与法院本部的同质化不利于调动法官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
由于地理障碍的消失,一部分人民法庭在职能上更像基层法院的审判庭室,除办公地点、案件受理辖区范围与本部不同以外,人民法庭的资源配置、管理模式与法院本部的普通审判部门并无二异,基本上就等同于基层法院的一个普通审判庭室。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对人民法庭法官和法院本部法官采用同一绩效考核标准,人民法庭法官为完成和达到较好的考核指标,不得不将工作重心转向与法院本部法官相同的审判工作。加之,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未提出量化要求,亦未纳入法官业绩评估体系,人民法庭法官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动力不足。
3.人民法庭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与基层治理需求尚有距离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将法官的基本任职条件明确为本科学历以上,提高了进入法院队伍的门槛,军转干部直接进入法官队伍的现象已逐渐成为历史。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了大量法科生,这对提升司法队伍的法学专业水平无疑是有益的,但同时,因其人生阅历相较简单,缺少基层工作经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容易与实践脱节。员额制改革后,一部分老法官退出法官队伍,不再单独承办案件,而新进人员或年轻法官一般被派遣至条件相对艰苦的人民法庭加以锻炼,这就使得人民法庭的人员普遍年轻,短时间内,难以形成便于司法传承的“老中青”队伍结构。扎根基层,与群众融合,尤其能够满足最基层司法需求的队伍素质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尚有不小差距。
4.员额制改革后法官数量限缩加大人员短缺困境
如前所述,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日益增长,应对数量巨大的审判压力,在完成审判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基层社会治理的功能,已是人民法庭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员额改革后,法官人数大幅缩减,“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人民法庭在人员缩减的客观条件下,不仅要完成审判任务,还要承担新时代赋予的基层治理任务。这种短缺的人员配置状态与更高标准的工作要求之间的矛盾是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时面临的实际困难。
(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路径
1.明晰自身职能定位
在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体制下,党政部门依旧发挥着核心引领作用。与其相比,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立足点仍然在于其司法职能,应当在社会协同和法治保障上下功夫,妥善运用法治思维和司法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但人民法庭在运用法治思维和司法方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时,要注意与人民法院机关本部的区别,立足于和基层社会的紧密联系。
此外,人民法庭在参与社会治理时,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保护群众的自治权利。对于属于群众自治范畴内的事项,可以通过提供其需要的咨询建议等方式加以引导,提供群众需要的司法服务,但不便直接参与或加以干涉。
总之,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时,要明晰其自身职能定位,明确与党政机关、人民法院机关本部、自治组织的区别,妥善处理与上述机关组织的关系。
2.把握“司法去地方化”与“基层治理地方化”的界限
在司法改革中,“去地方化”是改革的目标之一。司法去地方化的目的,是保证审判权不受地方党政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干扰。因此,有人认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会因人民法庭与地方政府共同协调案件处理,共同处置群众纠纷,而将法院置于地方党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之下,既偏离司法职能,又可能妨碍去地方化的改革。从板桥人民法庭的实践可以看出,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其一是这种观点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等同于人民法院组织独立,错误地认为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需要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与地方政府协同,就是丧失法院的独立性;其二是这种观点片面理解了社会治理的内涵和外延,未认识到社会治理的目的和目标是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而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本身就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体现和结果;其三是这种观点未认识到司法去地方化与基层治理地方化分属不同命题,犯了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如前所述,司法去地方化是要保障人民法院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基层治理地方化,是指最低一级的国家机关与群众自治性组织协同治理辖区内的基本公共事务,基层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实现自治、法治和德治融合。二者并非同一范畴,不存在矛盾冲突。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仅不会丧失其审判权,影响案件的审理,相反,可以通过与地方政府及其群众性组织的合作,化解民间矛盾,达到社会共治的目的。
简言之,无论是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庭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工作中要结合辖区实际状况和需求、裁判前要考虑当地社情民意、解纷时要寻求地方党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协同配合。只要人民法庭保持司法机关的立场,坚守法律原则底线,把握“司法去地方化”与“基层治理地方化”的界限,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就不会导致其丧失独立审判权。
3.做好“群众路线”和“专业化”的有机结合
审判专业化也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这是指人民法院立足于现代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新颖化,纠纷内容以及解决纠纷知识日益专业化和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的大背景下,根据矛盾纠纷所呈现出的类型化的特点,由专门法院、专业化法庭、专业化合议庭、专业法官等主体,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进行的专门化的审判活动。 相反,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其核心定位为解决纠纷。 作为其下沉机构的人民法庭通过解决民生类简单法律纠纷、延伸审判外司法职能,是另一种专业化的体现。朱苏力教授认为“将中国目前的人民法庭半司法化或准司法化,与司法的专业化并不矛盾,而是兼容的,甚至可能是一种促进”。
当然,人民法庭在履行其治理职能时,也要充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乡规民约,采用“群众说理、法官说法”等方式,以群众理解、接受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走好“群众路线”,获得群众信任。人民法庭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和功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就可以达到司法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效果。
4.完善人民法庭法官评价机制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的基层,面临的纠纷虽然法律关系简单但涉及民生,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这样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处理纠纷时要更加注重案件社会效果,避免就案办案。一方面,在评价人民法庭法官时要与人民法院本部法官有所区别,甚至考虑对人民法庭采用单独标准加以考核。在审判职能考核的基础上,融入对社会治理效果的评估,如法律宣讲、巡回审判,一同列入考核体系,对人民法庭做出的审判以外的工作成绩加以认可,促进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活动。另一方面,在评价人民法庭法官时要注意将人民法庭富有群众工作经验的老法官与基层工作经验较浅的年轻法官加以区别,可以适当降低对老法官办案数量的要求,让其抽出精力通过言传身教,教授青年干警群众工作方法,不仅有助于青年干警了解社会,了解群众需求,提高审判水平,而且可以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和储备人才。
5.依托信息技术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
人民法院按照科技强国、网络强国的要求,结合“智慧法院”建设,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引入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不断丰富多元解纷机制的技术应用广度、深度和力度,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 人民法庭在参与社会治理时,应当牢牢把握“智慧法院”的建设总基调,紧抓人民法庭设立初衷、工作优势和核心理念,把现代信息技术融合至法庭工作,探索构建“互联网+多元解纷”模式、持续推进“互联网+司法服务”、创新开拓“互联网+法治宣传”模式,加快推进基层司法的现代化建设,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四、结语
“枫桥经验”在经历了55年的实践—总结—再实践,展现出历久弥新的魅力。板桥人民法庭以其自身实践,吸纳并丰富了“枫桥经验”,初步找寻了一条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随着国家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变化,处于基层司法第一线的人民法庭理应保持与时俱进之态势,在符合司法逻辑的框架内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营造和谐的基层社会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