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心理疏导实践报告
日期:2020-03-09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铁心桥人民法庭员额法官
陈丛蓉
摘要:人民法院审理的家事案件逐年上升,审判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起提出家事审判改革,旨在提升家事案件的审判效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最高院的改革试点法院,提出柔性司法等司法改革理念,心理疏导成为家事审判中的核心机制。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家事法官,在近三年司法实践中做了尝试。邀请过专业心理咨询师参与案件审理,也通过自身心理学的学习取得相关心理咨询师专业证书,在审判实践中亲自尝试,还对案件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心理需求进行过调查,由此得出一些经验和想法,在此进行总结和建议。
关键词 :家事审判 心理疏导 司法实践
一、概述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幸福决定着社会的和谐幸福。在大量且又稳定上升的家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案件等与身份关系相关的案件)涌入法院的今天,审判效果的好坏也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因矛盾激化产生的恶性事件也屡见不鲜,北京的马彩云法官、广西的傅明生法官都先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被当事人报复,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家事案件也因此成为维稳的重点,系着重进行隐患排查的对象。
家事案件与血缘相关,具有人身属性,案由主要涉及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探望权纠纷、人身安全保护令、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收养纠纷、赡养纠纷等。这些案件中,家庭矛盾易激化、难以调处,容易产生恶劣影响和后果,已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的难题,需要攻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以体现人性化的审判理念。笔者认为,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对家事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无疑是人文关怀的核心工作机制。
毋庸置疑,家事审判中,当事人的心理问题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存在。有的表现在情绪上,内心充满焦虑、抑郁、愤怒、委屈、痛苦、失败、悔恨,诉讼中难以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以情绪发泄为主;有的表现为认知上的偏差,往往以偏概全、任意推断、过度引申、追求完美、苛求他人,诉讼中表现为口舌争吵、难以接受他人需要;有的是行为上的偏激,进行语言或肢体上的攻击,甚至产生自杀或家暴现象;还有的当事人已存在一定心理障碍,诉讼行为能力出现问题。针对上述这些问题,进行心理判别、进而进行心理疏导无疑是必要的。
依据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家事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程序相同。在家事审判中心理疏导的工作机制如何有效运作,做到与现行《民诉法》相辅相成,系一个重要课题。制定相应的规则和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对促进家事纠纷有效解决,促进家庭和谐,助力社会大局的稳定将起到一定作用。笔者作为一名专门从事家事案件审理五年多的家事法官,经过了近三年的尝试和调研,在此作出总结和报告。
二、司法实践中进行心理疏导的情况
(一)邀请心理专业人员在我院婚姻家庭案件进行心理疏导的司法实践
案例一:原告朱某(女)与被告叶某(男)于2010年5月12日登记结婚, 2010年11月17日育有一子。儿子出生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并与一张姓女子产生婚外情,出资为其加盟了一家化妆品店共同经营。原告发现后,多次与其发生争执,被告也恳求原告原谅,但实际并没有与张姓女子断绝来往。2016年4月某日原告去了张姓女子与被告共同经营的化妆品店,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当着张姓女子的面还殴打原告,原告报了警。之后,原告伤心愤怒回了娘家,被告也没有上门积极请求原告及其家人的谅解,双方没有任何往来。三个月后,原告诉至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回转的余地,提出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虽承认有婚外情,但考虑到年幼的儿子,愿知错就改,并表示已断了婚外情,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男方情绪激动,大吵大闹,觉得女方不该到法院起诉;女方表情冷漠,痛苦憔悴不堪;年幼的儿子已数月处于无母亲关注的境地。双方主要共同财产:1、被告婚前购买无产权房一套,婚后偿还部分购房欠款;2、被告名下有婚后购置的小轿车一辆、与他人合伙购买的工程车两辆。
本案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引入了心理疏导机制,介入案件审理。
江苏警官学院的婚姻问题心理疏导专家马勇老师全程参与2016年7月21日庭审的旁听。休庭调解阶段,马勇老师在本院特别布置的家事案件倾诉沟通室内对原、被告当事人依次进行了心理辅导。通过每人超过30分钟的细致交谈,马老师了解到朱某和叶某婚姻的前前后后以及朱某家庭对于两人婚姻的态度,很快找出了朱某和叶某婚姻中出现问题的症结所在。原来,叶某有过婚史还与前妻有一个孩子,朱某瞒着家里父母这一事实与叶某结婚。多年来,朱某不仅要照顾家庭、孩子,更要在隐瞒住这个秘密的同时与家里人斗智斗勇,重重压力之下,还遇到叶某对婚姻的不忠诚,几近崩溃边缘。朱某出离愤怒的同时,对儿子也不再关心,三个月不见儿子,外表冷漠而内心又异常的痛苦。心理咨询师表示对朱某的痛苦予以理解,希望她能先解除压力,认清内心需要,作出对今后生活方向的正确判断。朱某通过痛哭和倾诉得以解压后,平静了许多。在与叶某的沟通中,马老师引导他认识到,女方在他看不见的地方,承受了太多的精神压力,要想挽救婚姻,第一需要承认和尊重女方承受的这部分压力,第二需要善用资源,请早已知晓的女方兄姐协助自己取得岳父的谅解。关于婚外情问题,咨询师秉持价值中立原则,未予置评。事实证明,由于抓住了这个家庭的主要问题,化解了主要情绪动力来源,满足了深层次的心理需求,婚外情这一现实层面问题,反而不再困扰双方,此后再未纠缠于此话题。叶某也掉下眼泪,情绪控制后理智了许多,不再责难朱某的离家出走和对孩子的不闻不问。马老师建议法庭给原、被告双方十余天的考虑期限。
2016年8月3日进行第二次庭审,气氛不再紧张和尴尬,双方当事人都有一种未曾有过的轻松和释然。叶某经过慎重思考,完全意识到了自己的责任,愿意对原告放手,同意离婚,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在互谅互让的氛围中达成一致意见。由此,离婚案件中常遇到的审理难点,诸如抚养权争夺、探望权履行、婚姻过错损害赔偿、小产权房的价值和使用归属、与案外人的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负担等等,在本案中得以一一轻松化解。朱某表示感谢法官和心理辅导老师对她的心理疏导,六年的婚姻生活因为背负着许多难以言说的秘密而愈发沉重,就像一个沉重的枷锁让她喘不过气。虽然婚姻没有继续下去,但心理疏导让她看到了婚姻中最根本的问题,她现在一身轻松,又重燃起对生活的信心。叶某在庭后也表示感激,认识到无形中他给了原告许多压力,对她缺少关怀,是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被告内心愧疚,希望以后跟原告朋友似地相处,好好养育共同的儿子。
上则案例系大多数离婚案件的样本,案件夹杂着复杂的情感因素,单纯用法律手段不能解决当事人的需求,相反生硬的法律条文可能会让当事人之间更加互相敌视,纠缠于财产、孩子的拉扯中,让法官也无所适从。很多离婚案件在双方斗争中,要求法院不停的调查取证,并经过多次开庭中的争吵辩论,才能做出繁复的判决,而往往也不能解决双方全部的争议,还可能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与案外人的析产纠纷、强制执行等很多其他案件,浪费巨大的司法资源。上述案例通过心理疏导,探求到离婚案件纷繁复杂的矛盾中所存在的最本质问题并进行修复,情绪化解后,矛盾很快解决,不再相互纠缠,当事人的人格得以成长,生活可以重新起航。对该案的回访中,双方离婚之后的相处做到了利益的最大化,不再产生更多的恨怨,互相谅解,关心孩子。
笔者亲历了专业老师的心理疏导,深刻地感受到心理疏导的魅力。
案例二:原告徐某(男,60岁)与被告张某(女,60岁)于1982年登记结婚, 1984年育有一子,已成年。1998年,张某随徐某(部队复员)从老家湖北到南京生活,均被安置在一国企当工人。2012年起,双方分居,2013年因三次发生矛盾后报警。原告于2012年一次、2013年两次诉讼离婚,被驳回,其中还上诉一次,仍然被驳回。2016年第四次一审诉讼,原告情绪激烈,表示再不准离婚将无法活下去,被告仍一如既往不同意离婚,诉说自己的委屈,甚至有一次在法官上门送达诉状时手持剪刀,表达离婚即死的决心。承办法官无法作出案件趋向会不会矛盾激化的判断,难以做出判决,后将基本案情进行整理后,通过南京市妇联的协助,申请到一位与张某年龄相当的心理咨询师。第一次在本院特别布置的心理疏导室,进行一个小时的交谈。三天后,又有一个小时的电话咨询。之后,张某不再接触咨询师。咨询师在第十天左右给了承办法官咨询说明,就张某的行为表现和言论作了归纳。
之后,张某仍然回避法院的询问,没有明确自己不再表示去死的念头。但法院参考咨询师的说明,强行作出判决离婚后(财产上给予张某照顾),张某没有再上诉,一起困扰法院几年的离婚案件得以解决。
上述两案的审理,形象说明了心理疏导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运用及产生的良好效果。专业心理咨询师的介入,给了当事人心理上的缓冲和引导,使得他们情绪得到宣泄,面对矛盾有了勇气和新的认识及方法,在今后的生活中有了成长的可能性。心理疏导使得家事案件产生良好的审判效果也是无疑的。
(二)专业心理咨询师的介入,在案件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1、邀请专业人员的程序繁琐,目前可供选择的人员少,邀请成本费用难以确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视心理疏导工作,2016年成立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全省有心理学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库约30人。南京每个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家事案件,少则近1000件,多则几千件。比例严重失调,欲在家事案件中得到帮助远远不够。与笔者一样所在的很多基层法院亦觉得难以零距离地接触心理专家,让审判受益。南京市妇联的维权科也有心理咨询师库,一些基层法院与其签订了相关协议,适用率仍然很低,主要原因是法官不能与心理专家直接交流。如果案件确实需要,要先书面申请,等待反馈,然后约时间、场地、人员,效率不高,相当繁琐。再者,心理疏导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如何给予恰当的费用,没有明确。普遍做法是200元/次,尚出于心理咨询师的个人公益性层面。
2、专业心理咨询师介入案件诉讼中,当事人意愿性较差,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不能接受。
2016年,笔者针对自己所在庭室的部分离婚案件进行了调查。我庭设计了“离婚案件心理沟通征求意见表”,表格上倡导词如下:“和谐的家庭是社会良性发展的细胞。基于离婚案件具有强烈的情感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如能纾解负面情绪,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厘清家庭关系,促进双方身心健康。为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活动,本院已特聘高校心理咨询专业老师作为案件审理的特约专家。在双方均有意向的情况下,本院将邀请专家介入案件审理。”对亲自到法院应诉(包括律师)的离婚案件(很多系邮寄送达,故未调查)进行了调查。
2016全年共征求53个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收到表格104份,双方均同意咨询师介入的20件,不同意的33件,占61.5%。双方均不同意的10件,占总数19.2%,占不同意总数30.3%。在年龄层次上,没有明显差别;一方不同意的案件中,有的因律师原因,由律师代为表达,不排除律师为了案件快速审理而拒绝;还可以看出女性的接受程度高于男性,尽管笔者认为男性更需要调整心理。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对心理咨询师的介入接受度不超过50%,或出于保护隐私的误会,或对心理咨询的偏见。笔者认为,很多当事人宁愿封闭自己的内心,固守原来的想法,也不愿去改变、去成长。
3、家事案件中,专业心理咨询师解决的是心理层面问题,法律问题需要法官的介入,两者如何相互有效结合有一定难度,存在断裂带。
心理咨询与法律毕竟是两个层面的学科,在一个案件中使用,需要考虑两者的融合,情与法的结合,否则会给当事人无所适从的感觉。比如在案例一中,咨询师疏导后,法官如何将法律问题用合适的语言传达给当事人,或如何让当事人从情感层面回到法律问题,就出现过不太融洽的地方,有可能让当事人误会。笔者认为双方的配合要有主次之分,心理咨询师的工作是帮助法官、配合审判的过程。
(三)法官通过心理学的学习后,审判中进行心理疏导的实践情况
笔者作为一名家事法官,曾一度觉得审理家事案件好比陷入一个漩涡中,当事人及其家人的亦疯亦狂,法官也容易产生许多心理上的问题,焦虑案件的解决趋向,担心被攻击、被纠缠,担心发生暴力极端事故,感觉每一个案件就好比一个蜘蛛网,罩着难以喘息。即使案件审理结束仍然会有沮丧感,当事人或许仍缠诉于司法部门,不停地上访,服判息诉无望。在笔者眼里,庭审现场犹如混乱的战场,原告说自己的一番话,被告有被告的见解,时不时冒出“吼叫”“哭泣”“辱骂”以及旁听亲属(在家事审判中,亲属往往组团要求旁听,有的法院干脆一律不公开审理,笔者认为不妥)的帮腔,书记员的记录也不知所措。法官面对这样的局面,想将他们拉回到法律层面非常困难,常常也是声嘶力竭,女性法官庭审结束,往往体力透支,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真实写照。法官员额制后,家事案件成为备选,法官逃离从事家事审判也是真实写照。
2014年5月,笔者参加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家事审判条线培训,首次接触到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心理学。之后又跟马勇老师合作,亲历了案件中心理疏导工作,才顿悟自己仅有法学院的教育不够。笔者展开自学,后又进入某民办心理学院上基础课。2017年,笔者通过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考试,取得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开始在审判过程中运用一些心理学方法。通过笔者自身实践,感悟到在心理学与法学结合的益处,此类案例不胜枚举。
1. 承办法官接触当事人从案件应诉开始到裁判结束,言行上都会给当事人影响,因此法官开展的心理疏导简便易行,可以贯穿整个审理过程,案件审结,心理疏导也结束。 案例三:张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中,被告刘某在庭审开始即暴跳如雷,大喊大叫,法警在场,也难以控制。笔者注意到他下肢发抖并不时抚摸胸口,对他说“不要急,有足够的时间发表意见,你是不是因为着急身体出现不舒服感了?”,刘某听后,先是一愣,一下子安静下来,说自己确实感到身体不舒服,然后泄了怒气,开始清楚表达自己的想法。庭审结束,笔者先行离开法庭时,刘某鞠躬表达了感激之情。
案件审理中,笔者深刻感觉到法官言行的重要性,因此要求我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言行上都要有所改变,从应诉开始,让当事人感觉到受到尊重,得到关注。同时根据他们的身体情况、孩子及工作安排给与时间上调整,给与体谅。否则会出现适得其反的结果。案例四:一起离婚案件的原、被告系二婚,法官在审理时流露出二婚有特殊性,财产分割不应该一样的态度,引起当事人被鄙视的感觉,有了极大的情绪对立。后其中一方对财产分割不服而上诉,因当事人情绪激烈,该案又被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在一定程度上让法院处于被动,产生不良的审判效果。
2. 在当事人的心里,对承办法官寄予期望,满足自己的要求。当事人更希望跟法官“聊天”,求得心理安慰。因此,法官的心理疏导往往是当事人愿意耐心听,或者容易潜移默化地吸收。
实体处理案件中,笔者对离婚的案件运用心理学知识进行甄别,通过具体化的交谈,进而判断感情是否破裂,是危机婚姻还是死亡婚姻,进而做出不同的处理方式。案例五:一起离婚诉讼中,男方作为原告,提出与女方三观不同要求离婚,女方予以否认,不同意离婚。问到具体事例,男方说因自己小便小到马桶外面受到女方发微信朋友圈侮辱;女方表示男方有承诺不再小到外面,因承诺不兑现而发朋友圈,但仅限男方及其母亲看到。笔者让双方就此事说出感受和需要,找到沟通、解决生活琐事的更好方法,从而治理婚姻生活中的“病症”。笔者在案件审理中,常常就夫妻如何和谐相处的进行讨论,双方律师及旁听的家人也频频点头。在审理中找到危机婚姻的原因,婚姻修复也就开始了。
笔者通常对危机婚姻在情绪、认知、行为等方面心理构成上进行帮助。
案例六:一对85后小夫妻的离婚诉讼中,女方说年幼的孩子生病,男方不陪同,类似的事情让自己感觉与男方无法沟通,没了感情。男方辩驳说自己上班挣钱也是为家。当法官让男方体会女方一个人带孩子在医院的心情时,男方沉默了,说自己根本没有想到,而女方感受到自己的需要被看见的满足,露出满意的微笑。
案例七:两位都是白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系俗称的“孔雀女”,事业发展较好,男方来自外地,事业比不上,收入更比不上,因此感觉受到女方及家人的歧视,自卑抑郁,要求离婚。给与一定程度的调整后,未再次诉讼。
对死亡婚姻,笔者鼓励双方能够各自成长。
案例八:在一起女方系全职妈妈因遭受家暴提出离婚案件中,对抑郁痛苦、常常泪水涟涟的女方,法官给与了大量心理疏导工作。半年的审理中,女方基本走出心理困境,找到工作,自立成长。
而面对当事人之间积怨特别深,不停纠缠的家事案件,笔者通常采取耐心熨烫式的审理方法,给与充分的意见表达时间,全面倾听。曾有一起离婚案件,双方情绪激烈因而在财产上纠缠非常深,笔者耐心进行了十二次的庭审,最终调解结案。这样的做法,不仅减少当事人将怨恨转嫁给法官的行为,也往往在判决后基本服判息诉。心理学还帮助法官识别一些当事人的人格特征,做出合理及时的处置。
通过工作方法的改变,笔者感觉到庭审时法官有了核心力量,对场面有了足够的掌控能力,案件审理效果有明显改观。笔者将2017年、2018年上半年自己审结的 案件进行了比对:2017年1-6月,收案70件,结案66件,调撤42件,调撤率为63.6%,判决21件,上诉6件,上诉率为28.6%;2018年1-6月,收案80件,结案89件,调撤62件,调撤率为69.7%,判决26件,上诉1件,上诉率为3.8%。虽然有偶然性,也存在必然性,笔者审理案件的服判息诉有明显改观。跟同事横向比较也有明显优势,2018年1-6月,所在庭室的一位同事的数据为:收案112件,结案115件,调撤56件,调撤率为50%左右,判决41件,上诉9件,上诉率21.9%。该同事审理的案件数更多,法官任务过大,肯定会影响了审判效果。而心理疏导需要时间,无法进行心理疏导,故而强行判决,影响了调撤和服判息诉率。
(四)法官进行心理疏导工作的弊端
通过心理学的学习,笔者感觉也度过了工作中心理迷茫期,与家事案件当事人沟通能力的明显增强,但是法官兼心理咨询师的做法,也明显存在弊端。
1.专业能力不够。法官自学心理学,基本上系一些皮毛,泛泛而学,也可能一知半解,笔者很担心产生一些误导。
2.审判案件数量大,影响心理疏导的时间付出和法官自身心理。心理疏导系助人行为,需要耗费大量心血,要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别人身上, 也要常常需要评估自己面对压力的健康状态,得到有效督导。
3.咨询师和法官的双重身份,与当事人的距离上难把握尺度。曾有一起姐妹俩的继承纠纷中,姐姐尤其言行偏执,诉讼中曾被司法拘留了一次,经法官疏导后对法官产生依赖,认为从来没有人能说到她的心里,经常要找法官聊聊。也有的当事人,依赖法官彻底医治婚姻中的“病症”。
4.家事法官的双重专业能力的付出,尚没有得到鼓励,不利于家事审判队伍的建设,更多的是法官逃离家事审判。笔者为提高工作能力进行了自费学习,这不是一个常态。另外,当前案件审限的限制、考核目标,都是期待完善的地方,否则都不利于心理疏导机制的开展。
三、一些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7月发布《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要求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切实改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机构专业化建设,组建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或者团队,探索配备专门从事家事调解、心理辅导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加强家事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完善极端化事件防控措施。
在队伍建设方面《意见》指出: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除法律知识外,还应掌握一定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定期进行心理学方面的培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为法官配备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学专业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配合审理家事案件。
笔者同意《意见》中对家事审判的目标要求和队伍建设,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如下:
1、人员要求上,在家事案件审理中,除了配备心理学专业人员,家事法官、家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均需拥有心理学知识,善于沟通,能够处理好矛盾,“洞悉世事,练达人情”。
从事法律职业需要和他人沟通,要通过学习有效的倾听能力和对语言行为的理解能力,帮助发现潜在的重要信息。一些法律院校已经将基本助人技术课程列为必修课,这是助人技术的重要性在法律专业中的体现。 但在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的法学院,助人技术没有成为必修课程。也可以发现我的同事们不愿意办理家事案件,缺乏有效沟通能力也是一个因素。
除了家事审判参与人员,还有家事代理律师也必须重点提一下。可以说律师在家事案件代理中的“唯利益论”给案件处理带来很大难度,律师在情绪上煽动,在财产上纠缠现象屡见不鲜。曾一位做广告自称系专门婚姻案件代理的律师,在代理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时,要求调查女方前三年中一、二百笔、涉及100多万淘宝店销售款的去向。女方诚恳告知没有独吞,双方均已分得款项时,该律师代理人不能正确引导自己的当事人,帮着一味否认。法官因此让双方签了如实陈述保证书,之后进行了为期一个月、一百多页往来款的调查,结果证明女方陈述系真实的。男方因此受到处罚,并怪罪于该律师。除了财产纠缠,还有的律师在诉讼中不能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感受,随意表达,造成伤害,曾有律师被对方当事人猝不及防的攻击。在家事案件代理中,相当一部分律师做法并不能减轻当事人的心理痛苦,帮助纠缠于诉讼,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因此,家事审判改革也应当联动到律师层面,对家事代理律师提出相应的要求。
2、在工作流程上,《意见》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当事人和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案件的范围;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与有关心理学组织机构建立协作机制;第30条规定启动心理疏导程序;第31条要求填写《同意心理疏导确认书》或《心理疏导申请书》;第32条规定不同意接受的应当予以终止。《意见》的上述流程比照心理咨询的程序,而非家事审判自身需要的心理疏导程序。前者在咨访关系的建立中,求助者要自愿,要填写申请表,不同意就不能介入心理咨询或终止心理咨询。但笔者认为家事审判中的心理疏导,不是咨询,是在审判中司法部门为了解决案件争议的主动介入,并非要解决所有心理问题。笔者的调查可以看出,很多当事人会直接拒绝心理咨询。事实上,越是拒绝的当事人,越可能在案件中表现纠缠诉讼,需要进行疏导。
在笔者走访的安徽省马鞍山雨山区法院,离婚案件审判时设情感观察员席位,由心理咨询师主动旁听后进行心理疏导。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则每周一次筛选案件请咨询师跟当事人进行交流。上述做法,都是心理疏导的主动介入,包括笔者也是在庭审时有意疏导,才使得案件审判效果明显改观。因此,笔者认为,家事审判系随时、主动心理疏导的过程,更同意《意见》第5条,给家事法官配备符合家事审判需要的心理咨询师,对《意见》第28条所列的案件等进行主动疏导,并进一步指导法官及家事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法,进行及时督导和研讨。
3、在基层法院部门机构改革的今天,笔者认为还是需要保留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而不是团队。随着将来家事诉讼法的出台,能够做到尽快有效对接,打造一个完整的家事审判氛围,有利于法官在家事审判时集中精力,研究出合适的工作方法,做到审判机构统一,案件管理统一,心理疏导机制统一。同时,也要对家事法官的付出,进行实际有效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