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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日期:2016-04-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法官耐心聆听申请人陈某的陈述

 

法官对被申请人李某进行法律释明

 

 

两方签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

 

 

 法官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送达至当事人住所地的居委会

 

近日,我院审结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申请人陈某于4月11日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我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向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派出所了解情况,认为被申请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于48小时之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某对陈某进行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如李某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4月13日上午,承办法官及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李某及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派出所。送达至李某时,法官特别释明:夫妻感情不和,可协商冷静处理,不能采取辱骂、殴打等不法行为,否则将受法律惩处。认真听取法官释明后,李某承诺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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