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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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14民初7800号
上海尚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尚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鑫宝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梅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费月华
联系电话:025-83523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