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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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14民初489号
杨化泉、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91442000675241021R(原企业名称中山市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汪婕厨卫销售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延顺)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承办法官:李书剑
联系电话:025-83523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