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14民初6328号
南京众客房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陈春新:
本院受理原告黄敏与被告南京众客房产销售策划有限公司、陈春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内容中,“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应更正为“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陈波
联系电话:025-835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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