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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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05-12
(2022)苏0114民初1863号
李泽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普芳、杨刚、刘先武诉你与南京炎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海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费月华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