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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旸与被告南京长鸿人合艺术培训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日期:2022-04-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04-13

2022)苏0114民初1827号

南京长鸿人合艺术培训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旸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4民初18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0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铁心桥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黄其华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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