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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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卫民诉被告刘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公告
2021-10-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4402号
刘波:
本院受理张卫民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铁心桥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罗贵明
电话:025-8352366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励拓木业经营部诉被告罗学贤、罗良坤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10-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3408号
罗学贤、罗良坤:
关于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励拓木业经营部诉被告罗学贤、罗良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郑朝明
电话:025-83523678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朝新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2021-10-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661号
梁朝新:
本院受理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朝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铁心桥人民法庭圆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黄其华
电话:025-83529687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陈恩虎与被告黄海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10-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093号
黄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恩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邓亮
电话:025-83523621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管志群诉被告王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10-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915号
王聪:
本院受理原告管志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晨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富鸿达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硕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10-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2916号
重庆硕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富鸿达电机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4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费月华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
原告南京雨花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玉满天下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2021-10-15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14民初5243号
南京玉满天下珠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雨花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费月华
电话:025-8352369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0000